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今年六月,政府提交《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目的是加強規管在私人土地上非法擺放建築廢物的問題,我們計劃透過規定在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前,須事前按照一套新設程序取得土地擁有人的書面許可,從而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執法。

  首先我要多謝由何秀蘭議員擔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經過四次會議,順利完成審議工作,並就《條例草案》的執行和非法棄置廢物的更廣泛議題提出意見。剛才幾位議員的發言已表達了議會的關注,我回應如下:

  整體而言,在現行《廢物處置條例》下,擺放廢物須事先得到有關土地業權人許可,但就私人土地而言,過去政府曾經因為業權資料不完整或記錄過時,無法成功提出檢控。根據《條例草案》,任何人日後如果要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除非符合相關豁免,否則必須事前向私人土地的所有擁有人取得有效的書面許可,並且經過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的核實及加蓋認收的程序,才可進行擺放活動。新程序有以下好處:

(一)我們可以預先得悉在私人土地上有關擺放物料的計劃,執法人員可根據新訂的程序,採取適時的執法行動。

(二)新程序要求所有擁有人給予書面許可,能夠更有效地保障土地擁有人的利益。

(三)我們亦要求在土地上的顯眼位置展示有關資料,提高有關擺放活動的透明度,加強公眾監察。

  有幾位議員提到上水河上鄉的事件,在此我也作出回應。上水河上鄉出現大量傾倒建築廢物的事件,屬於標誌性的個案。我們參考了這個個案而制訂《條例草案》的內容。其中,在《廢物處置條例》之下,擺放廢物須事先得到許可,但沒有具體規定所需程序,而且任何一名擁有人或合法擁有人均有資格給予許可,造成執法時遇到資料不全難以跟進的情況,而且如土地擁有人由多人共同擁有,即使擺放活動取得許可,個別沒有參與的土地擁有人亦有可能持不同意見而感到權益受損。為改善有關情況,根據《條例草案》,日後任何人如果要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除非符合相關豁免,必須事前向私人土地的所有擁有人取得有效的書面許可才可進行。

  亦有議員關注在市區發生的非法擺放建築廢物活動。就此,我希望強調《條例草案》將適用於港九和新界的私人土地,雖然《條例草案》建議若干豁免,但現行《廢物處置條例》之下的規管仍然適用,故擺放者如未獲授權或未有合理辯解而在該地方擺放任何廢物,即屬違法。我要強調,非法擺放建築廢物一經定罪,第一次的最高罰則可為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及後再次定罪的最高罰則亦會增加。我們亦會加強宣傳,以收阻嚇之效果。

  除環保署致力執行《廢物處置條例》的規定外,其他相關部門亦會按照實際情況及其賦予的權力引用合適的法例,就非法擺放建築廢物採取適當行動。各執法部門會繼續透過跨部門協調機制,定期監察傾倒廢物的黑點、交流情報及按情況需要加強進行巡邏及突擊行動,以打擊非法棄置或傾倒建築廢物活動。

  至於有議員關注豁免的安排,這�塈琱]作出回應。關於《條例草案》因應現行規管在私人土地上非法擺放建築廢物時所遇到的執法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改善措施,從而加強執法效力及阻嚇性。鑑於擺放建築廢物可能有其正當用途,如某些小規模擺放或擺放活動為已審批建築工程的一部分,故此無須加強規管。因此,《條例草案》有兩方面的豁免,包括:

(一)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如不足二十平方米;或

(二)擺放活動是建築工程的一部分,而該建築工程是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或《建築物條例》在該地段展開。

  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階段,曾經探討上述豁免安排會否存有漏洞,例如條文不設高度或深度限制,亦曾經討論豁免面積是否適當。整體而言,我們相信現時的建議已經平衡有關的實際考慮,屬於適當的做法。

  代主席,我稍後會動議一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案)。這項修正案已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階段再作介紹。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便有關加強規管的建議在我們的宣傳計劃後,可以盡快開始實施。

  多謝代主席。

完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