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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因工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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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每年有不少僱員因工受傷,當中更有僱員被拖欠在其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其支付的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個年度,每年的工傷個案分別按僱員(i)所屬的年齡組別(如同載於表一者)、(ii)所屬的行業、(iii)從事的工種,以及(iv)獲批的工傷病假期間(如同載於表二者)劃分的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個年度,每年被拖欠工傷病假錢的個案數目及其佔工傷個案總數的百分比,以及按(i)拖欠理由及(ii)工傷病假期間(如同載於表二者)列出該等個案的分項數字;

(三)過去三年,勞工處採取了甚麼措施協助工傷僱員追討被拖欠的工傷病假錢;及

(四)有否全面檢討第(三)項所述的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成效;如成效不理想,會否制訂新政策,更有效地協助工傷僱員追討工傷病假錢;如會制訂新政策,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協助受傷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獲得工傷補償,以及調查涉嫌違例的個案,致力保障因工受傷僱員和死亡僱員家屬的權益,並不時檢討有關協助受傷僱員及死亡僱員家屬的措施。

  《條例》規定,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如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在該意外發生後十四天內(死亡個案則須在七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根據《條例》呈報的僱員補償個案數字列於附件一。

  如僱員因工傷而不能工作的時間不超過三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會直接向僱員發放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勞工處沒有這些個案按所需資料劃分的分項數字。至於餘下的個案,按所需資料劃分的分項數字列於附件二。

(二)勞工處並沒有備存受傷僱員懷疑被拖欠按期付款的僱員補償個案的分項數字。

(三)及(四)勞工處一向高度重視保障受傷僱員根據《條例》可獲得工傷補償的權益,並一直嚴厲執法,不會姑息違例僱主。

  《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應於僱員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按期付款,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

  為加快調查有關僱主欠付按期付款的求助個案,勞工處已簡化調查程序,加強執法行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求助個案後,會向受傷僱員解釋《條例》有關支付按期付款的規定,並會直接致電聯絡僱主,闡明法例的規定;同時要求僱主就不按時支付按期付款提供解釋,以及要求僱主即時清付有關款項。根據該科日常處理個案的經驗,大部分求助個案的僱員在勞工處協助下,都能在短時間內獲得其應得的工傷補償。

  若僱主因財政困難而未能支付按期付款,僱員補償科會去信要求保險承保人直接處理有關個案及向受傷僱員支付補償。

  勞工處如懷疑僱主拖欠按期付款,並有足夠證據顯示僱主違例及有關僱員願意出任控方證人,勞工處會向違例僱主提出檢控。

  如僱傭雙方對僱員補償個案有爭議而未能透過勞工處協助解決,勞工處會按受傷僱員的需要和意願,轉介僱員往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以尋求法院的裁決。

  勞工處不時檢討上述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協助受傷僱員盡快獲得應有的工傷補償。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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