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性暴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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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專門協助性罪行受害人(受害人)的志願團體指出,不少受害人由於憂慮身分曝光或不欲在法庭上覆述被侵犯的經歷,所以放棄追究,令犯案者得以逍遙法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每年控方協助受害人向法庭申請及受害人獲批以電視直播聯繫或屏風遮蔽方式作供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受害人的類別(即(i)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ii)17歲或以下人士及(iii)健全成年人)以附件一列出分項資料;

(二) 是否知悉法庭一般分別基於甚麼因素批准和不批准受害人以電視直播聯繫或屏風遮蔽方式作供的申請;

(三) 本年一月至九月,受害人報案後由女警陪同錄取口供或以錄影方式錄取口供的個案數字,並按警察分區以附件二列出分項資料;

(四) 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每年被告人被裁定強姦或非禮罪名成立的案件數目分別為何;及

(五) 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警方每年接獲強姦及非禮的舉報後終止調查的個案總數分別為何,以及按終止調查的原因(包括受害人撤回指控、無法追查、循簡易程序解決投訴,以及虛報等)列出分項數字(按附件三列出)?

答覆:

主席:

  警方致力以體恤的態度及同理心,認真處理所有性暴力案件,以達致防止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及將犯案者繩之於法的雙重目的。

  警方會徹底地調查每一宗性暴力案件及搜集證據。當警方接獲性暴力案件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會盡快指派一名接受過處理性暴力受害人訓練的同性別警務人員與受害人進行會面及錄取口供。受害人可按其意願讓其家人或朋友陪同。如警方要向一名17歲以下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性暴力受害兒童或人士錄取口供,會安排受害人到「易受傷害證人會面家居錄影室」進行錄影會面,以減低受害人面對調查過程中的壓力。此外,當案件進入司程序後,律政司亦會考慮個別個案情況,協助受害人向法庭申請以電視直播聯繫或屏風遮蔽方式作供。

  就議員的提問,當局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律政司的資料,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九月期間,控方協助受害人向法庭申請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的個案均獲批准。有關數目請參閱附件四。律政司並沒有備存向法庭申請屏風遮蔽作供的個案數目。

  有關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方面,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條訂明一套驗證標準,法庭一貫應用這套驗證標準去考慮是否批准使用電視直播聯繫聽取證供。該條文適用於兒童證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在恐懼中的證人。尤其是對於兒童證人,上訴法庭已裁定,凡申請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聽取兒童證人證供,只要符合法定準則,一般應予批准。

  至於使用證人屏風,據律政司的經驗,法庭若接納使用屏風會有助受害人紓緩作供緊張的理據,並在平衡此舉目的與被告人當面與指控者對質的權利後,可能會批准有關申請。法庭過往曾批准使用屏風的個案,當中有涉及過分使用暴力或對被告人的指控尤其帶有醜聞的性質。這些案件的受害人若無屏風保護,很可能便無法妥當地作供,從而導致審訊無法進行。

(三) 警方並沒有備存受害人報案後由女警陪同錄取口供或以錄影方式錄取口供的個案數字。但正如上文所述,當警方接獲性暴力案件時,會盡快安排與受害人同性別警務人員與其進行會面及錄取口供。警方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六月接獲強姦及非禮的案件數字,包括受害人為女性的案件數字載列於附件五。

(四) 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六月被裁定干犯非禮及強姦罪行的人數載列於附件六。

(五) 警方致力調查所有罪案,包括性暴力罪案,並會就個別案件情況及調查所得的證據作出相應的處理。若證據顯示性罪行已發生,警方會盡快拘捕涉案人士;如果有足夠證據,警方會提出檢控。警方並沒有備存接獲強姦及非禮的舉報後終止調查的個案總數及分項數字。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