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綜合家庭服務外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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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現時把部分地區的綜合家庭服務交由非政府機構轄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下稱「中心」)營辦。本人收到投訴,指稱該等中心的主任或社工經常在沒有把個案送交社署評估下,直接拒絕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他市民(下稱「求助人」)的福利服務申請(例如體恤安置、有條件租約計劃或公屋分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上述求助人可否就中心職員拒絕其福利服務申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若研究結果為不可以,理據為何;

(二)當中心職員在提供家庭服務時作出違規行為,或他們的行為被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或法庭裁定為違規或違法時,政府有否機制對該等職員及其所屬中心施加懲處;若有機制,詳情為何,包括會否立即終止中心的服務合約或停發補助金;若沒有機制,該等中心的服務表現是否不受監管;及

(三)社署會否接管現時由中心提供的綜合家庭服務,以保障市民的法律權利及確保綜合家庭服務的質素;若會,何時接管;若否,原因如何?

答覆:

主席:

  就梁國雄議員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社會福利署(社署)在二○○四-二○○五年通過整合不同的家庭服務和資源,成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由社署及非政府機構營辦,透過提供一系列預防、支援和補救性的家庭服務,回應不斷轉變的家庭需要。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亦提供適切的房屋援助轉介服務包括「體恤安置」、「有條件租約計劃」,以幫助有真正、迫切及長遠房屋需要而沒有能力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市民。在考慮個別人士或家庭是否需要個別福利服務及作出有關推薦時,社署社工及非政府機構的社工均會根據既定的機制及相同的程序指引,按個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作出客觀而專業的判斷。

  所有接受社署津助的非政府機構均需執行十六項「服務質素標準」。有關標準規定,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均有權利及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而提出的申訴亦需得到適當的處理。若服務使用者不滿個別社工或服務單位主管對其申請的評估,可按有關機構的既定處理申訴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的管理層提出申訴。

  為確保非政府機構的質素,在「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下,所有接受津助的非政府機構均須按「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的要求接受社署監管。機構須確保其津助服務符合與社署共同簽訂的《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的各項要求,包括基本服務規定、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及服務質素標準,而社署亦會按相關《協議》所訂定的要求以評估各津助服務的表現。

  若有津助服務單位被評為未能符合相關《協議》訂定的標準,有關服務單位必須提交改善服務計劃,而社署會審核有關計劃,並監察改善計劃的落實情況。若服務單位被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專員公署或法庭裁定為違規或違法,亦必須作出跟進。若機構的服務表現持續未有改善,或沒有適當跟進違規事項,社署可考慮扣撥或終止其撥款。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五條,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至於法庭在個別案件中,是否給予司法覆核申請許可,法庭會視乎個別案情及理據作出決定。

(三)由社署及非政府機構營辦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福利服務的做法,多年來行之有效,社署並無計劃接管現時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的家庭服務。社署會繼續透過現有的監察制度,確保非政府機構服務單位的服務質素。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