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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行政會議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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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較早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下稱「行會」)否決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當局曾以須遵從行會保密制為理由,拒絕進一步披露否決該項申請的理據。其後,前任及現任立法會主席、前政務司司長及數名前行會成員分別指出,政府需檢討行會的委任、職能及運作,或行政長官只不過是以行會保密制作檔箭牌,拒絕進一步披露否決申請的理據,而此做法並不妥當和與民意脫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發牌事件為何竟發酵成為行政長官被指摘,借行會保密制掩飾其拒絕發牌真正原因的政治風暴;以及有甚麼改善方案以免重蹈覆轍;

(二)將會怎樣回應及處理上述熟悉行會運作人士對行會的委任、組成、運作,以及保密制所提意見;及

(三)有否評估政府不正面回應上述意見,以及不檢討行會的運作、角色及代表性,對政府未來施政會帶來甚麼負面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沒有,可否立即進行評估?

答覆:

主席:

  就謝偉俊議員提出的問題,我希望先清楚解釋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享有憲法地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4條內有所訂明。為使行政會議充分發揮其職能,多年來行政會議奉行保密原則,目的是要確保其成員在沒有壓力下,暢所欲言,坦誠地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也讓行政長官可以充分聽取意見,以衡量政策利弊。

  因此,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是特區政府決策和運作的重要基石,必須堅守和尊重,絕對不容抵觸。保密原則有助行政會議在決策過程中更充分地考量政策的各方面,令最終制訂的政策更為完備,行政會議制度的完整性也是建基於此。致力維護行政會議制度的完整性關乎重大公眾利益。

  遵守保密原則是行政會議成員的責任。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8條,行政會議成員須於獲委任後作出「盡職誓言」,承諾「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向任何人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討論內容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獲得的任何文件,或獲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謀取私利,並就行政會議作出的一切決定,負起集體責任」。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按照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政府素來不會披露行政會議的討論內容,但會就所作的決定,通過新聞公報及向立法會發放資料摘要,交代有關決定和相關的考慮。透過這些渠道發放的資料當然會因需處理的議題而異,尤其是若議題涉及機構的商業秘密或個人私隱。今次審批免費電視牌照申請亦採用相同的方法處理,絕對沒有以保密制作為掩飾。事實上,政府自十月十五日公布原則上批准兩個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後,已第一時間通過記者招待會及發出立法會資料摘要解釋是次決定的準則及理據。其後,行政長官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亦多次在不同的場合,向市民及傳媒作出解釋。然而,政府留意到市民對行政會議決定仍有關注,也存有誤解。因此在維護行政會議制度和不披露三位申請者與兩家現有持牌人的商業敏感資料的前提下,政府在上星期二再次發出新聞公報,進一步闡釋有關決定。

  根據相關的法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免費電視發牌的最終決策機構;而行政會議亦多年來一直嚴格奉行保密原則。政府必須按現有法律和制度辦事,不應因個別事件而在事後偏離制度。任何人,包括現有持牌人、牌照申請者,如對行政會議決定有任何不滿,制度亦賦予有關人士權利,通過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進行覆核。

(二)及(三)正如我先前所說,行政會議有其憲法地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特區政府施政上擔當重要角色。政府不時會就行政會議的運作進行內部檢討,我們認為現行的制度大致上行之有效。

  我們留意到針對是次審批免費電視牌照事件,近日有不同人士就行政會議的運作表達意見。一如以往,我們歡迎各界人士就政府的各項政策及制度提出意見,當局會認真考慮各具體的改善建議。

  多謝主席。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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