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安全空運危險品有關的法例修訂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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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宣布,《2013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及《2013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會在星期五(十一月十五日)刊登憲報,十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

  運房局發言人表示,《2013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旨在適當地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安全空運危險品的最新規定。有關規定載於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技術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一三至二○一四年版)。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要求飛機經營人須於指定時間前,向飛機的機長提供所規定的、有關飛機上所運載危險品的資料;

(二)要求飛機經營人須向負責飛機的操作控制的地勤人員,提供有關飛機上所運載危險品的資料,並確保上述人員可隨時取覽該等資料的副本,直至飛機在預定目的地的機場�茬鬥嶈陘謘F

(三)要求飛機經營人如拒絕收運任何危險品,須保留危險品運輸文件的副本和其他文件的副本,以及收運檢查清單的副本各一份不少於六個月;及

(四)要求直升機經營人須確保在直升機運載、裝載或懸吊任何危險品時,對危險品所用的包裝類型,及在直升機降落或卸下危險品時靜電所引致的危險作出考慮。

  發言人說:「我們曾就法例的修訂建議諮詢航空業界,並獲業界普遍支持。」

  《2013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旨在更新《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對《技術指令》條文的提述。

  兩項法例修訂擬於二○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空運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質、有毒物質、有傳染性的物質、放射性物料和腐蝕性物質等。

完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