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警方截停查問或搜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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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據報,警務人員每年在街道上進行截停搜查及查核身份證的次數合共多達兩百萬次。有評論指,警務人員進行截停搜查及查核身份證的做法涉及侵犯個人私隱及限制人身自由。關於警方進行該等執法行動的必要性、搜查次數與罪案率是否合乎比例和相稱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二○○八至二○一二年,警務人員每年在巡邏時查核市民身份證的次數、即場進行人身搜查的次數,以及隨後拘捕了多少名疑犯(並按他們所涉罪行的類別提供每季的分項數字);

(二)對於警務人員查核其身份證後認為沒有犯罪嫌疑的市民,警方會否保留查核該等市民身份證所得的個人資料;如會,該等個人資料的用途和處理方式為何(包括會否儲存在資料庫內),以及保留該等資料的原因及法律基礎為何;警方有否規定須在一段時間後銷毀有關資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及法律基礎為何;及

(三)由二○○八至二○一二年,投訴警察課每年共接獲多少宗關於警務人員在街道上查核身份證或進行人身搜查的投訴,並按投訴的調查結果分別列出每季的分項數字;警方有否定期檢討有關做法是否合適及其成效?

答覆:

主席: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或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該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閱。警務人員亦可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C條「身分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賦予的權力,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此外,個別法例如《公安條例》、《危險藥物條例》、《武器條例》、《火器及彈藥條例》等,亦賦予警務人員截停搜查的權力。透過有關行動,警方能更有效地執行其法定職能,特別是在防止和偵查刑事罪行及犯法行為,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等方面。

  警方充分了解,在進行截停查問或搜查時須得到市民合作的重要性。警務人員在進行截停查問或搜查時,會先向被截停人士表明警務人員的身分,並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向有關人士清楚解釋被截停的理由。如有需要進行搜查,有關工作會由與被截停人士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進行。警務人員也會在進行搜查前告知有關人士他/她被搜查的原因及範圍。在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中取得的個人資料,警方會嚴格及妥善地根據《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第486章)處理。一直以來,警方在進行所有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時,務必確定行動完全合法、有必要及得以適當地進行。

  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我詳細回覆如下:

(一)由二○○八年至二○一二年,警方進行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的次數每年平均約為2,170,000次。警方透過這些行動,每年平均偵破超過22,500宗罪行。就詳細截停查問或搜查行動及因此而偵破的罪行數目,請參閱附件一。

  過去五年,警方透過截停查問或搜查而偵破的罪行包括行劫和爆竊等嚴重罪行,亦有「預防性拘捕」的罪行,例如藏毒和藏有攻擊性武器。透過有關行動偵破的刑事罪行平均佔全年所偵破罪行總數的百分之24.8。另外,警方透過有關行動,於二○一一年至二○一二年總共拘捕了超過7,400名被通緝人士及超過4,500名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

  由此可見,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對防止和偵破罪行,具有相當的成效。根據警方的經驗,考慮犯案的人,往往會因為恐怕被警務人員截停搜查而事敗,因而有所顧忌。這反映截停搜查行動在防止罪案的發生,發揮相當大的阻嚇作用。有關行動對警方防止和偵破罪行是必須和有效的。

(二)警方會嚴格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處理所有在截查市民身份證時所取得的個人資料。警務人員須確保有關個人資料是根據《警隊條例》第10條執行職務的合法目的而收集,並且不可收集多於所需的資料。

  當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查閱市民身份證後,即使無發現任何罪行,亦須把事件以及足以識別有關人士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碼,記錄於記事冊內。作出有關記錄有兩個目的:第一,可讓警務人員對其行動負上適當責任;第二,在有需要時,可幫助警務人員記憶在某事件中所作出的行動。舊的記事冊通常會被保存三年,之後便會予以銷毀。

  警務人員在查閱市民身份證時,如有合理理由,便會透過電腦系統查核該市民的身份證,該查核紀錄會儲存於系統內三年,有關人員亦會同時記錄有關事宜於記事冊內。

(三)由二○○八年至二○一二年,投訴警察課就警務人員進行截停查問或搜查,所接獲的須匯報投訴的宗數載列於附件二。在二○○八年至二○一二年,投訴警察課每年平均接獲219宗有關投訴,佔同期進行有關行動次數約百分之0.01,即進行每一萬宗截停查問或搜查,平均會收到約一宗投訴。

  警方會定期檢討有關截停查問及搜查程序的內部訓令和指引,以及提供培訓,確保各級人員均會正確地執行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前線督導人員亦透過日常對下屬的監督和指導,確保所有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都是合法及合乎程序的。此外,警方亦一直緊密監察有關行動所引起的投訴數字和個案,並透過適切的管理措施,避免發生不適當或違反相關訓令的行為。

  主席,雖然警方進行截停查問或搜查行動可能會對市民構成不便,但我重申,截停查問或搜查行動對防止罪案發生的阻嚇性不容置疑,而且對發現及偵破罪案亦有一定的成效。我希望議員及市民理解,並繼續支持警方的執法工作,使香港繼續成為全球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

  多謝主席。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