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外籍家庭傭工
*************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局長)於本年七月三日回應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籍家庭傭工的工作簽證申請。他又表示,「若懷疑申請人曾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包括濫用僱用外傭的安排,入境處會因應個別申請的情況,考慮拒絕有關申請。對於有外傭涉嫌濫用終止合約的安排,入境處已加強對這類個案的審核,例如檢視終止合約的次數和原因等;如查證屬實,會拒絕其日後有關的工作簽證申請。」局長亦於去年七月四日回應有關外傭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質詢時保證,勞工處會加強向涉案中介公司進行突擊巡查,並調查有否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章,附屬法例A)的規定。關於入境處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及規管中介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入境處每年拒絕了多少宗外傭來港工作申請並按原因(例如涉及不良紀錄、違規行為或濫用僱用外傭安排)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入境處每年接獲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宗數,以及該等個案當中,涉及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a)一至三次和(b)四次或以上的外傭的申請及申請被拒絕的宗數分別為何(按表一列出);

(三)現時在港工作並曾與前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外傭人數,以及按提前終止合約的次數提供分項數字(按表二列出);

(四)鑑於有報道指出,現時有不少外傭與僱主提前終止僱傭合約後沒有返回原居地,而是在鄰近地區(例如澳門)短暫逗留後再次入境,政府有否研究在審批曾在港工作的外僱的再次提交的工作簽證申請時,要求他們提交原居地的入境證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五年,當局每年根據《僱傭條例》第53條,拒絕向中介公司簽發或續發牌照,以及撤銷中介公司牌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作出有關決定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六)過去五年,當局每年收到有關中介公司向外傭收取訂明佣金以外的酬勞,因而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57條的投訴數字,以及有關個案的定罪數字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議員的提問,我答覆如下:

(一)由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九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共拒絕1 211宗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入境工作簽證申請,詳情載於表三。

  入境處沒有備存被拒申請原因的分類數字。

(二)由二○○九年至二○一三年九月,入境處共收到474 538宗外傭入境工作簽證申請,詳情載於表四。

  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分類數字。

(三)入境處沒有備存有關數字。

(四)根據現行政策,外傭須於完成僱傭合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香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除特殊情況外,通常不會獲得批准。特殊情況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外傭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離開香港,及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作簽證。在審批外傭在提早終止合約後受僱於另一僱主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確定外傭已離開香港,才會發出新的簽證。由於本地家庭對外傭的需求龐大,入境處不時收到僱主的求助,要求盡快處理他們的外傭工作簽證申請。另一方面,外傭因各種理由與其前僱主解約後,生活頓成問題,亦想盡快投入新工作。作為一項便利僱傭雙方的安排,入境處採用較彈性的方法處理外傭在終止僱傭合約後需返回其原居地的要求。

  入境處關注有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的安排,並已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審查經常轉換僱主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在新措施下,入境處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會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以考慮是否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的安排;若入境處有此懷疑,將會拒絕有關申請。此外,如發現僱主未能履行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或剝削其外傭以致僱傭合約提前被終止,日後他們聘用外傭的申請將不獲批准。入境處在過去三個多月已拒絕了90宗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的安排的簽證申請。入境處相信這項措施可有效遏止有關的濫用情況,並會不時檢討措施的成效。

(五)過去五年勞工處根據《僱傭條例》第53條向職業介紹所拒絕發牌、續發牌照或撤銷牌照的數字及原因列於表五。

(六)過去五年,勞工處收到有關職業介紹所向外傭收取訂明佣金以外酬勞的投訴數字及有關個案的定罪數字列於表六。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