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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導盲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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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提供導盲犬服務的本地團體向本人反映,視障人士使用導盲犬的情況在外國很普遍,但目前全港只有數隻曾受訓練的導盲犬服役,儘管適合使用導盲犬的視障人士估計高達400人。本地亦缺乏合資格的專業導盲犬訓練人員。此外,根據現行法例,正接受訓練的導盲犬(導盲幼犬)不獲准進入室內公眾場地或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因此未能得到全面的本土化訓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考慮設立導盲犬的登記制度(例如在植入狗隻的晶片中加入導盲犬或導盲幼犬資料的欄目)、設立合資格的導盲犬/導盲幼犬中央登記冊,以及設立導盲犬訓練人員及使用者的發牌和評核制度;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評論指出,現時公共租住屋h(公屋屋h)、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及部分私人屋苑並不准許住戶飼養犬隻,以致導盲幼犬不能寄養在此類屋h/屋苑的單位,日後難以完全適應香港的居住環境,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有關規定,准許公屋屋h及居屋屋苑住戶飼養導盲幼犬;當局會否推動在私人樓宇的公契內加入准許住戶飼養導盲幼犬的條款;  

(三)鑑於《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訂明,任何人藉拒絕容許進入或使用公眾人士可進入或使用的處所,或拒絕容許使用處所的設施而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當局會否考慮把有關條文擴展至適用於攜同導盲幼犬的人,以便利導盲幼犬可接受本土化訓練;當局會否就相關條文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

(四)鑑於有導盲犬服務機構計劃引入更多導盲犬服役,但本港現時沒有專門的犬隻培訓中心,當局會否考慮免費撥出土地,以資助有關服務機構興建犬隻培訓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了解「導盲犬使用者培訓先導計劃」的具體成效;有否從計劃中汲取經驗;政府會否為推行計劃的機構提供更多支援,以及支持該計劃持續及全面地推行,令更多有需要的視障人士受惠?

答覆:

主席:

  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現時,所有畜養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的人士,必須按《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該規例)的規定為有關狗隻植入微型晶片、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並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為有關狗隻申領牌照。該規例是從保障公共壎秅峖w全的角度出發,為了對狂犬病作出預防及控制而訂立的。漁護署藉茼傢鰝獄漟P規定管理及控制狗隻,從而保障公共壎秅峖w全。

(二)公共屋h一向均以多層式大廈設計。在人口密集的屋h飼養狗隻,容易構成噪音或壎秅霅悸煽擾。因此,租戶如未經房屋署同意,不得飼養狗隻。

  但若視障或聽障租戶需飼養已受訓的服務犬,或個別租戶獲證明需以狗為伴作精神支柱而飼養狗隻,則可向房屋署提出申請,房屋署會因應個別情況酌情考慮。同樣地,假若視障租戶欲在公屋單位內飼養正在接受引路訓練的導盲犬,以幫助牠們適應公共屋h的生活環境,房屋署亦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考慮。

  居者有其屋與一般私人屋苑同樣受大廈公契制約,大廈公契是業主之間的契約,有關是否容許視障人士攜帶的導盲犬或正在接受引路訓練的導盲犬進出該等屋苑,須根據公契條文作出考慮。

(三)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任何人士如拒絕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包括正在和視障人士接受引路訓練的導盲犬)進入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的處所,或拒絕向他提供服務或設施,則可能被視為觸犯《殘疾歧視條例》。在該條例下,有關處所、服務及設施的涵蓋範圍包括酒店、銀行服務設施、教育設施、娛樂設施、康樂設施、交通運輸設施等。

(四)及(五)鑑於在本港引入導盲犬尚在起步的階段,現階段的首要工作,在於支援其發展和提升公眾認知。

  在政府支持下,有康復機構獲得一項慈善基金撥款,推行「導盲犬使用者培訓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先導計劃除了為視障人士提供導盲犬配對和使用導盲犬訓練外,亦涵蓋宣傳導盲犬的工作,促進市民對視障人士使用導盲犬的認識和接納。有關機構現正積極推展先導計劃,包括協助跟進計劃下的導盲犬在本港的生活及醫療護理等專業支援,並會待計劃完成後,檢討具體成效。

  政府會繼續與有關康復機構保持聯繫,參考先導計劃的運作經驗,檢視導盲犬服務在香港發展的情況,以協助康復服務持續改善。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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