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朝實現內地和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目標再進一步(附圖/短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今日(八月二十九日)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框架下,就進一步加強兩地經貿合作達成協議。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和商務部副部長高燕今日簽署《安排》的《補充協議十》。

  《補充協議十》共有73項服務貿易開放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當中包括65項服務貿易開放措施,以及8項加強兩地金融合作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累計至《補充協議十》,在《安排》下共有403項服務貿易開放措施。

服務領域開放措施
--------

  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28個領域,在《安排》及之前的補充協議下已經局部對香港開放,《補充協議十》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條件;此外,新增複製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主要措施簡述如下:

  法律方面,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銀行方面,香港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港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香港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證券方面,允許港資證券公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港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一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

  技術檢驗和分析方面,在廣東省內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允許在香港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

  視聽方面,允許香港影片和香港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電信方面,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港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運輸方面,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內地企業實行。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的登記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人員提供與安排方面,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社會服務方面,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

  殯葬設施方面,允許香港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此外,在多個領域,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以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合同服務提供者須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其僱主是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

  《補充協議十》下各項服務貿易開放措施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安排》附件4第五條,凡屬《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香港對有關的內地服務及內地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這項承諾也適用於《補充協議十》涉及的開放服務貿易措施的領域。 

金融合作
----
  
  在金融合作方面,內地同意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並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貿易投資便利化
-------

  內地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總結
--

  《安排》是內地對外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議。《補充協議十》包含了多項內地與台灣於二○一三年六月底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中優於《安排》的開放措施。新增各項措施,有利香港服務業拓展內地市場,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發展。中央政府承諾到「國家十二五規劃」期末,通過《安排》,基本實現內地和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補充協議十》正朝這個目標再前進一步。

  有關《安排》的詳情及最新資料,可瀏覽工業貿易署的專題網頁(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2013年8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