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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冷氣機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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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香港踏入六月份以來,氣溫持續上升,而天文台連續多日發出酷熱天氣警告。為求消暑,不少居民長期開動冷氣機,但與此同時,亦可能引致冷氣機滴水問題。近日,本人的辦事處收到不少有關冷氣機滴水的投訴。部分大廈外牆的冷氣機排水管因日久失修而破裂,亦有部分冷氣機沒有安裝排水管,冷氣機的冷凝水如下雨般滴下,途人均紛紛走避,加上滴水令路面濕滑,容易造成途人滑倒的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當局每年收到有關冷氣機滴水的投訴、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及作出檢控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當局在收到投訴後,一般相隔多久才到場視察及調查;鑑於大部分個案都是市民在晚間下班返家後發現才作出投訴,當局會否派員在晚間進行調查;若否,如何舉證,以及如何查證有關投訴是否屬實;

(三)當局會否派員到個別冷氣機滴水黑點進行突擊巡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該等黑點的滴水情況未見改善時,當局有何解決方法;

(四)當局會否考慮接納其他舉證方法,以加快處理冷氣機滴水投訴的程序(例如由大廈管理處或投訴人提供的攝錄影像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任何人士沒有在《妨擾事故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遵從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元,另加每日罰款200元,當局一般給予被投訴人多少天作出改善;對於沒有在指明的期限內遵從通知的規定的投訴個案,市民可如何作出跟進投訴?

答覆:

主席: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在二○○四年至二○一三年(截至五月三十一日)收到有關冷氣機滴水的投訴及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的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投訴宗數  發出的「妨擾事故
                 通知」數目
二○○四          10 116      304
二○○五          10 648      308
二○○六          11 736      395
二○○七          12 848      266
二○○八          13 363      299
二○○九          17 710      517
二○一○          18 508      490
二○一一      17 486      486
二○一二      20 092      631
二○一三             3 408           26
(截至五月三十一日)
總計               135 915    3 722

  絕大部分業主或住客會在食環署完成調查並發出糾正要求或「妨擾事故通知」後,自行處理滴水問題,因此食環署無須採取檢控行動。在過去十年內,二○一○年及二○一一年分別有一宗及兩宗檢控個案。

(二)在收到投訴後,食環署人員一般會在六個工作天內進行調查,並在十天內回覆投訴人。食環署人員會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時間,包括在清晨或晚間進行實地視察,以找出滋擾來源。在確定滋擾來源後,會要求有關業主/住戶於三天內採取糾正行動。如未能及時消除滋擾,食環署便會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會提出檢控。

(三)食環署一直十分關注冷氣機滴水造成滋擾的情況,除處理市民的投訴外,亦會派員於不同時段,包括清晨及傍晚時分,在一些人流眾多的冷氣機滴水黑點,如路旁巴士站、小巴站及行人過路處等地方進行特別巡查行動。在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首五個月,食環署分別進行共510次及172次特別巡查行動。行動中共發出266張「妨擾事故通知」。

(四)食環署人員接到投訴後,會進行實地視察,調查滋擾來源。若大廈管理處或投訴人提供相關資料,包括錄影/照片等,食環署會用作參考或協助搜證之用。

  由於大部分的冷氣機滴水問題都可藉鄰舍合作及簡單維修解決,食環署在二○○五年開始推行物業管理公司協助處理冷氣機滴水事故計劃,由物業管理公司在夏季協助處理私人屋苑的冷氣機滴水投訴。在該計劃下,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在屋苑進行日常管理工作時,會協助找出滴水源頭,並勸諭有關住戶糾正問題。如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不果,食環署會介入跟進有關個案。

  食環署會繼續於每年夏季推行有關計劃。現時全港共有22個物業管理公司參與計劃,涵蓋53個私人屋苑。

  冷氣機滴水問題不難防止或解決。為促進市民對這方面的認識,食環署會在每年夏季透過電視、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以及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及市民派發海報和單張,推廣有關訊息。

(五)如食環署經調查後確定冷氣機滴水造成滋擾,可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27條的規定,向實際造成妨擾的人士/有關處所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有關人士須在指明期限內(一般為三天)減除妨擾事故。任何人士沒有遵照「妨擾事故通知」的規定辦理,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00元。如持續違例,則每日可加判罰款200元。

  此外,如任何人士因上述檢控被法庭定罪後,食環署發現有關妨擾仍然存在,會向法庭申請發出「妨擾事故命令」,要求有關人士在一定期限內遵從有關規定。任何人士沒有遵照「妨擾事故命令」的規定辦理,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元。如持續違例,則每日可加判罰款450元。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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