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處理火警危險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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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鑑林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報章報道,消防處在接獲一個電郵投訴該報章所在的大廈的消防設備有問題後,未與投訴人聯絡以掌握更多資料的情況下,便派員上門巡查,因而影響了該傳媒機構的正常運作,但該投訴後來證實為虛報。就消防處處理投訴及舉報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消防處每年接獲多少宗投訴或舉報;現時該處處理投訴及舉報的程序為何,以及其中有否包括核實投訴人及舉報人的身分和有關事項;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消防處每年接獲多少宗透過電郵作出的投訴或舉報,以及它們主要涉及甚麼消防問題及那些類型的樓宇;該處如何核實該等投訴及舉報的內容;

(三)過去三年,消防處每年因接獲投訴或舉報而採取巡查行動的次數和成效為何,以及就當中有多少宗提出檢控;

(四)消防處由接獲投訴或舉報至決定採取巡查行動的具體程序為何;該處派員上門巡查前會否通知有關處所的佔用人,以及會否在不影響佔用人的情況下進行巡查工作;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消防處有否機制懲處虛報或濫用投訴機制的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消防處一直以來肩負起「救急扶危,為民解困」的使命,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免受火災或其他災難侵害。因此,部門會向市民、樓宇擁有人和處所佔用人等提供有關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的意見,並教育市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識,以及巡察樓宇和處所的走火通道和消防裝置及設備等。透過部門的努力,以及市民大眾等的合作,過去五年全港火警數字由二○○八年的約8 200宗下降至二○一二年的6 100多宗,跌幅約25%;當中三級或以上火警則由18宗下跌至13宗,跌幅約28%。

  消防處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是消除火警危險,包括在接獲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後作出跟進行動,以減低火警發生的機會,確保市民大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就問題的各部分,當局回覆如下︰

(一)至(四)過去三年(即二○一○年至二○一二年),消防處接獲有關火警危險的投訴分別有9 971宗、11 746宗及10 922宗,當中有1 311宗、1 331宗及1 832宗涉及各類建築物(包括綜合樓宇、住宅樓宇、商用樓宇及工業樓宇等)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出現問題。其他投訴或舉報包括樓宇走火通道有阻塞、樓宇出口被鎖上及過量存放危險品等。該些投訴通常是透過書信、電話或電郵作出的。部門並無備存當中透過電郵作出投訴的分項統計數字。

  消防處過去三年就消防安全裝置及設備所進行的巡查及執法數字列於附表。

  以上巡查次數及執法數字,部分是因應接到火警危險投訴,部分是因應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顯示裝置或設備出現問題,部分是因應牌照申請的相關事宜等。部門沒有特別備存因接獲投訴而採取巡查次數及檢控宗數的資料。

  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的火警危險投訴,一般由消防處牌照及審批總區負責跟進和作出巡查。消防處會按照既定機制處理該些投訴,即是假如投訴人提供的資料有具體內容及地址可作跟進,則無論投訴是否具名,部門均會進行調查,以確保有關樓宇或處所的消防安全。如果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清晰(例如沒有提供具體地址或所投訴的火警危險事宜有欠清晰),部門會透過投訴人提供的聯絡方法,先行聯絡投訴人了解有關詳情,才安排巡查行動。假若消防處無法聯絡投訴人或無法從投訴人獲得具體資料,部門則會把個案定為不能跟進而終止調查。

  一般而言,消防裝置及設備缺乏保養或出現問題,屬於非迫切性的火警危險投訴。按照消防處的服務承諾,部門須於接獲該投訴後的10個工作天內展開調查。

  消防處在處理火警危險投訴時,首要考慮的是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部門會按一貫程序派出消防人員直接到現場查證,基於司法公正的考慮,消防人員不會預先通知被投訴者。而在調查過程中,若有關處所的負責人未能即時配合(例如有關處所被上鎖而需要從其他地方取得門匙等),部門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例如所牽涉的火警危險的緊急和嚴重程度),酌情處理(例如待有關處所取得門匙後再進行巡查)。

(五)在接獲火警危險投訴時,消防處會按照上述既定機制處理。一般而言,消防處難以判斷投訴人的動機,是基於對消防安全的關注、出於誤會,還是屬於惡意虛報。但部門如有合理懷疑惡意虛報,例如有關地址涉及持續多次不實的投訴,進行調查可能浪費公職人員的時間,消防處會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跟進。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