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暫停委任一名空氣容器檢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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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條例》)之第5A(1)(c)條,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於今日(七月十二日)暫停一名空氣容器檢驗師的委任期三個月。

  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的發言人稱,監督於一次抽查中發現一名委任空氣容器檢驗師在一個空氣容器的效能良好證明書的要項上作出屬虛假的陳述,觸犯了《條例》之第55(1)(b)節。該名委任空氣容器檢驗師因此被起訴和定罪。法庭的裁決顯示該名委任空氣容器檢驗師沒有認真履行委任檢驗師的責任。該名委任檢驗師在觸犯第55(1)(b)節時,損害了委任檢驗師制度的良好聲譽、專業形象,也減少了公眾對委任制度的信心和信任。

  發言人稱:「監督經衡量委任檢驗師的過失、他向監督作出的申述、以及被牽連業界對今次事件的意見,認為必須暫停該名檢驗師的委任期以阻撓這類有失職業操守的行為。監督現暫停該名委任檢驗師的委任期三個月。但該名委任檢驗師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所發出其他的效能良好證明書,並不受影響。」

  發言人警告:「條例的委任檢驗師制度主要的作用是讓委任檢驗師為鍋爐及壓力容器提供適當的檢驗和發證。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經常到工作場所抽查委任檢驗師的工作。若發現委任檢驗師沒有認真執行其委任的責任,監督可撤銷或暫停委任該檢驗師。」

  查詢有關今次的事件,可直接致電勞工處鍋爐及壓力容器科3107 3440。



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