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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明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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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明日(七月十二日)刊登憲報。

  《條例草案》旨在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的《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報告書》)的建議,並使於海牙簽訂的《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海牙公約)在香港施行時能得到更好的支援。

  海牙公約自一九九七年九月開始在香港具有藉《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所賦予的法律效力,該公約訂明有關當局應從速尋回被人由一個締約國擄拐至另一個締約國的兒童,並將之交還其所屬司法管轄區。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法改會的研究目的在於改善香港現時就國際性父母擄拐子女問題而提供的法律保障。」

  張建宗指出,該法改會報告書旨在幫助防止父母其中一方擄拐子女離開香港。他說:「建議可防止父母擄拐子女的問題發生,一般而言,有關問題會在父母雙方關係破裂,其中一方自行攜同子女潛逃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情況下出現。法改會指出,遭擄拐的兒童會因被人從家中帶走,遠離管養自己的父或母及其他家人而心靈受創。我們也關注到,兒童遭擄拐對於其家人來說,是一場傷痛的經歷。」

  他續說:「建議的法例修訂可減低上述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條例草案》賦予本地執法當局特定權力,在邊境管制站扣留懷疑遭人擄拐的兒童,以將之交還有管養權的父或母或送往安全地方。」

  《條例草案》將於七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法改會對香港現時關乎擄拐兒童的法例進行了檢討,並參考了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愛爾蘭及澳洲的相關法律條文,提出了六項建議。建議的內容包括透過立法,對未經所需同意而將兒童遷離香港的行動施加限制;賦予法院特定權力下令披露兒童的行蹤及尋回兒童;賦予有關當局特定權力扣留懷疑遭人擄拐的兒童,以將之交還有管養權的父或母或送往安全地方等。

  法改會就兒童監護權和管養權發表了一系列共四份報告書,《報告書》是其中的第二份。該系列首份報告書為《兒童監護權報告書》,當中提出的建議由勞工及福利局跟進,當局並為此制訂了《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第三份報告書為《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提出的建議由民政事務局跟進。第四份報告書為《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勞工及福利局已決定採取措施,制定立法建議和其他實施安排。



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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