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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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在今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由梁美芬議員擔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已小心審議《條例草案》和涉及的問題。我謹在此衷心感謝梁美芬議員及各委員的寶貴意見。

  正如我在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時指出,《條例草案》旨在因應仲裁機制及相關事宜的新發展修訂現行的《仲裁條例》。為了落實在二○一三年一月與澳門簽訂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條例草案》就香港法院強制執行在澳門作出的仲裁裁決,引進法定機制。

  《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以清楚訂明緊急仲裁員在仲裁庭組成前所作出的緊急濟助,可得到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訂明,若仲裁程序的費用由法院評定,法院須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有關的費用。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又稱《紐約公約》)新增了新的締約方(註),《條例草案》會把這些新增的締約方納入《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的附表。

  《條例草案》亦會對《高等法院規則》作出相應修訂,並對《仲裁條例》某些現行條文作出技術性的修訂,務求令該等條文更容易理解。

  稍後我會動議數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全部均獲法案委員會同意,我現在稍作介紹。

《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條例草案》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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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條,使《條例草案》可以分兩階段實施。關於港澳兩地簽訂的《安排》,我們正與澳門當局商討落實的時間表,《條例草案》中與此相關的條文,我們會以憲報公告指定其生效日期。至於其他條文,則會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在刊憲當天生效。

《條例草案》第4條、第5條中文本及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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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條,以便清晰訂明新增的第3A部也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我們亦建議對《條例草案》第5條中文本及第20條作出非常輕微的修訂,並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我在此不再逐一詳述。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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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正如我在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時提到,《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將有助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我們相信建議修訂可進一步完善香港的仲裁制度。

  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二讀《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並在隨後的委員會審議階段通過當局提出的修正案。

註︰該新締約方為:斐濟、列支敦士登、聖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塔吉克斯坦。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