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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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香港設立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以符合國際要求,並實施其他改善金融市場規管的技術性措施。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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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八年年底的全球金融危機,顯示了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結構性問題。由於市場缺乏規管,加上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雙邊性質,令監管機構難以掌握市場參與者的場外衍生工具持倉狀況以及對市場或整體經濟的影響。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全球流通性亦容易產生潛在的連鎖影響風險。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國集團領袖承諾改革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包括強制向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通過中央交易對手方結算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以及在交易所或電子交易平台進行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國家作為二十國集團的成員,和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我們需要履行有關承諾,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看齊。

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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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包括以下三大範疇︰

  第一,引入符合二十國集團要求的匯報、結算及交易責任;

  第二,訂定條文,以規管藉以履行強制責任的必要基礎設施;以及

  第三,訂定條文,以規管和監察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建議制度的監管工作,將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聯合執行。金管局負責規管認可機構及核准貨幣經紀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證監會則負責規管持牌法團和會在附屬法例訂明的其他人士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為確保金管局和證監會具有相關的監管權力,證監會的調查和紀律處分權力會擴展至涵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而金管局亦會獲賦予相應的權力,規管認可機構及核准貨幣經紀合規的情況。為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條例賦予金管局的權力,與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調查和紀律處分權力是一致的。新條文採用了淺白語文的草擬風格,對有關現有條文的詮釋並無影響。

強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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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剛才指出,條例草案會引入強制匯報、結算及交易責任,不過,強制交易責任不會由一開始便實施,而是待進一步研究本港的市場情況後才作決定。這些強制責任只適用於附屬法例所指明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監管機構稍後將就附屬法例諮詢公眾,現時構思是若干類別的利率掉期和不交收外匯遠期合約會被指明納入規管範圍,這些都是在香港主要類別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並且可以被標準化。

受規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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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將引入兩類有關場外衍生工具的新增受規管活動。新增的第11類受規管活動會涵蓋交易商及顧問的活動,而新增的第12類受規管活動會涵蓋結算代理人的活動。此外,現有第9類受規管活動及第7類受規管活動的範圍也會擴大。第9類受規管活動是資產管理,會擴大至涵蓋場外衍生工具的投資組合。現有第7類受規管活動是自動化交易服務,會擴大至涵蓋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條例草案會就新增受規管活動和擴大現有的受規管活動引入過渡安排,讓現時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以中介人身分提供服務的人士,可在一段有限期間內,繼續提供服務。

系統重要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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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亦會規管系統重要參與者。這些參與者並非獲金管局或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但他們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持倉量或交易之重大足以引起潛在系統性風險的關注。假如他們的場外衍生工具的持倉量超逾了在附屬法例訂明的某個特定門檻水平,就必須通知證監會,並受到規管。

規管中央交易對手方及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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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還就指定中央交易對手方及交易平台訂定條文。

上訴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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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規定,凡對金管局及證監會根據建議制度所作的相關監管決定提出的上訴,一律交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審理,以作出適當制衡,確保相關規管決定公平合理。

有關規管金融市場的其他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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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條例草案會對《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其他修訂,規定必須以電子方式,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權益披露」作出的具報及報告送交存檔,亦會賦權刑事法庭發出交出令,以收回從市場失當行為罪行得來的非法收益,符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特別行動組織提出的建議。

諮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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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確保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建議監管制度切實可行,金管局和證監會於二零一一年進行聯合諮詢,其後於二零一二年發表補充諮詢文件。回應者普遍支持建議的監管制度,認同香港有需要制訂並實施與二十國集團改革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目標一致的措施,並贊同金管局與證監會的監管責任分工建議。

  我們在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本會的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簡介了我們的監管建議。委員普遍支持提出條例草案,以規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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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條例草案將有助香港設立適切而有效的制度,監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履行二十國集團的承諾,並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看齊。我希望本會能夠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