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回其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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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交所)於本年五月十七日,因入不敷支而決定交回其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商交所事件)。此事引起公眾的極大關注。然而,政府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代表於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六月三日的會議上,以該事件的調查正在進行為由,拒絕就議員的提問交代有關的詳情。本人其後於本會內務委員會(內會)六月七日的會議上,建議本會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並授權該委員會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特權法)第9(1)條下的權力,調查與此事相關的事宜。本會亦於六月二十六日的會議上就一項成立專責委員會的決議案進行辯論及表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政府及證監會的高層人員於上述內會會議舉行前,曾與部分政團的本會議員舉行閉門會議,而有關的議員於閉門會議後表示,當局解答了他們最關注的事宜,故決定反對成立專責委員會,當局可否解釋為何只肯在該閉門會議上向本會部分議員解說有關詳情,以及可否向市民和本會公開說明其在閉門會議上提出的理據;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在回應關於證監會監管商交所和證券經紀鬆緊不一和有偏袒前者之嫌的批評時解釋,兩者在職能、業務營運及受到的監管水平均有顯著分別,因此不能相提並論,當局是否知悉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對類似商交所的機構的監管是否較為寬鬆;如知悉,詳情為何;如不知悉,為何不作研究;

(三)有否評估商交所事件對證監會的公信力和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造成甚麼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政府曾一再表示,假如本會引用特權法調查商交所事件,會影響執法機構進行中的調查工作及將來可能會進行的法律程序,有何實質例子支持此說法;及

(五)有否評估,證監會就商交所事件展開調查,會否給予公眾「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感覺,因而削弱有關調查結果的公信力;如評估的結果為會,為何繼續此做法?

答覆:

主席:

  我現就問題的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當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一向有就香港金融市場發展及相關議題,與業界、立法會議員及政治團體等保持溝通。

  就監管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和持牌經紀一事,證監會指出,由於兩者在職能及業務營運方面均有顯著分別,因此兩者不能相提並論。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平台,屬市場營運者而非中介人,亦不會持有客戶資產,所以其供市場使用的交易系統是主要的監管重點之一。自動化交易服務並非香港獨有,在歐美的主要司法管轄區也設有類似的監管制度,例如美國的《另類交易系統規例》(Regulation ATS)及歐洲的《金融工具市場法規》(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該等交易平台通常以市場營運機構的身分受到監管,而並非以中介人或經紀的身分受到監管。

  做好監管工作,是證監會的職責,也對維護證監會的公信力和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極為重要。一直以來,證監會對違規行為絕不姑息。證監會已就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交所)的涉嫌違規展開調查,並已將若干事宜轉介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證監會會一如既往,繼續不偏不倚地執行職責。

  目前,執法機構正就商交所涉嫌違規進行調查,並已就若干事宜展開法律程序及落案檢控某些人士,有關調查屬於刑事性質。證監會表示,假如立法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相關事件,會影響執法機構現正進行的調查工作,也可能會影響將來可能會進行的法律程序。例如,部份涉案證據可能在立法會的查訊中被公開,讓可能被控告的人士過早知悉對他們不利的證據,這或會為將來的檢控工作加添困難。此外,若證人或涉案各方受到公開訊問的話,可能影響執法機構的調查工作以至公平審訊,被檢控的人士亦可能提出暫緩法律程序的申請。

  我們明白議員對商交所事件的關注。當局及證監會均非常重視公眾對監管機構的透明度及問責性的期望。證監會承諾,按照一貫做法,將來該會就商交所涉嫌違規完成查訊或調查後採取任何執法行動、紀律行動或展開法律程序,會發布執法消息,讓公眾了解有關的執法工作。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