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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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美芬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可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令綜合及住用建築物的業主或佔用人,在指定時間內改善其物業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的消防裝置(包括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及消防安全建造(包括提供樓宇耐火結構)。然而,據悉有不少樓齡高的唐樓因技術問題而未能遵從指示,例如樓宇結構難以負荷自動灑水系統所需的儲水缸的重量。此外,根據當局發出的有關樓宇耐火結構的指引,建築物的耐火牆及耐火樓板,以及防護門廊的耐火牆及門均不得開設通口(例如抽氣扇通口),但有不少居民反映,鑑於舊式樓宇內通風欠佳,需要安裝抽氣扇及加設通口令建築物走廊的空氣流通,若密封這些通口,該些居民恐防發生火警時會導致濃煙聚集密閉走廊內,危害居民生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在巡查後發出指令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指示的數目(及其佔指示總數的百分比),當中限期已過而未獲遵從、已獲遵從和獲准延期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鑑於當局曾表示樂意與業主或法團認可人士、合資格承辦商就上述舊樓安裝灑水系統涉及儲水缸的樓宇負荷問題進行商討,以找出替代方案,現時較普遍採用的替代方案的詳情為何,以及業主或佔用人可否在商討期間申請延長遵從指示的限期;過去三年,以替代方案取代指示中原來的指令的個案數目;及

(三)就上述居民對樓宇耐火結構的關注,當局會否檢討相關的指引或制訂較可行的替代方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由於該等舊式樓宇在落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較現代標準有明顯差距,例如當時法例並沒有規定綜合樓宇的商用部分裝設自動灑水系統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消防處及屋宇署分兩個階段對全港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首階段包括約9,000幢舊式綜合樓宇,次階段包括約3,000幢舊式住宅樓宇。兩個部門會就樓宇的消防裝置及消防建設項目,向擁有人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樓宇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部門為屋宇署;而消防裝置或設備(例如自動灑水系統及緊急照明裝置等)則屬於消防處的責任範圍。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當局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即二○一○年六月至二○一三年五月),消防處根據《條例》在完成巡查後,向1,981幢目標綜合樓宇的擁有人及/或佔用人發出超過46,000張指示,當中700幢目標樓宇(即在該段期間獲發指示的目標樓宇的35%)的商用部分(註1) 需要安裝自動灑水系統。

  在該1,981幢獲發指示的目標樓宇當中,1,392幢已獲消防處批准延期遵辦指示或其延期申請正在處理中(當中482幢需要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而餘下589幢樓宇的指示則還尚未到期(當中涉及需要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有218幢)。

(二)當局理解個別大廈或會受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故此,有關部門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一般來說,消防處會給予擁有人及/或佔用人一年時間遵從指示。如果他們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包括制訂替代方案以遵辦指示的要求)和進行改善工程,可以向部門申請延期。部門會按個案情況考慮。

  在綜合樓宇商用部分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及有關水缸方面,若個別樓宇確實有結構或空間上的限制,消防處會根據個別情況及認可人士提交的資料,合理放寬部分規定,或接受替代方案,例如考慮容許安裝折衷式自動灑水系統(即該系統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應(註2),或與消防喉轆系統共用水缸)。根據部門的經驗,絕大部分有關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水缸的結構和技術問題,均可以透過安裝折衷式自動灑水系統解決。

  過去三年,消防處批准共69幢目標樓宇的商用部分採用折衷式自動灑水系統作為替代方案。

(三)有關舊式樓宇耐火結構的設施(即逃生樓梯與單位之間的分隔牆、防護門廊,以及公用走廊的耐火牆及門等),屬於屋宇署的範疇。根據屋宇署表示,耐火結構設施可以在火警發生時阻止熱力及煙火蔓延至逃生樓梯,以確保樓宇居民逃生時的安全。因此,一般而言在這些耐火結構上不得開設通口或洞口。

  儘管以上所述,根據屋宇署發出有關樓宇耐火結構的守則,如在耐火結構設施採取特別措施,則可以加開洞口,例如業主擬在分隔牆或樓板處為空調管道、通風管道、電線槽、電線管、喉管及電纜等設施加開洞口,他們需要按照屋宇署的守則,裝置合乎相關規格的防火擋板或其他適當形式的擋火物保護該等洞口,以維持該等耐火結構原有的耐火效能。至於在樓宇耐火結構的設施上開設抽氣扇通口方面,由於在火警發生時可能導致熱力及煙火蔓延至逃生通道,對居民逃生產生危險,因此並不可行。

註1:按照規定,若目標綜合樓宇的商用部分的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相關部分需要提供自動灑水系統。綜合樓宇的住用部分則無需提供這項裝置。

註2:自動灑水系統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應的替代方案,只適用於商用部分不佔多於四層(由地面起計)的綜合樓宇。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