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終止外傭合約
************

  以下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今年首四個月,消費者委員會接獲122宗與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中介公司相關的投訴,較去年同期的75宗大增六成。投訴事項包括濫收費用、服務不對辦,以及外傭利用各種手法令僱主跟其解除僱傭合約。有僱主表示,自從近年菲律賓政府禁止當地中介機構向出國傭工收取職業介紹費後,該等費用便轉嫁到本港僱主,故部分僱主寧願改聘印尼籍家庭傭工,但她們來港前一般需要與當地中介機構簽下借貸文件,抵港後再分期以薪金償還。有僱主懷疑,新聘用的外傭為了早日還清欠款,故意以惡劣態度,令他們主動跟其解除僱傭合約,以便獲得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返回原居地的旅費。然而,她們其實並沒有返回原居地,而只是出境澳門一次然後再來港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在一些特別情況下,例如僱主因移居外地、死亡、或經濟困難而無法繼續僱用外傭,又或有證據證明外傭遭受僱主虐待等,政府會批准該外傭轉換僱主而無需先返回原居地,過去三年,獲批的此類個案數目、未完成兩年合約而分別返回原居地及出境澳門後再返港工作的外傭數目,以及僱傭合約提前被終止的外傭的人數及其佔外傭總數的百分比;

(二)鑑於當局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時僱主須向外傭支付返回原居地的旅費,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被終止合約的外傭在獲得旅費後確實返回原居地;當有關外傭沒有返回原居地,並在出境澳門一次後再來港工作時,當局會否要求該外傭向前僱主退還返回原居地的旅費;若否,政府會否考慮修改現行規定,以示對僱主公平;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引入更多其他地區的家庭傭工,以增加家庭傭工的供應,以及減輕僱主需繳付昂貴的中介費用的壓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蔣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提前終止合約後,因特別情況而獲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批准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共20 173宗,當中二○一○年佔7 049宗、二○一一年佔6 560宗,而二○一二年則佔6 564宗。

  入境處沒有備存未完成兩年合約而分別返回原居地及出境澳門後再返港工作的外傭數目,以及僱傭合約提前被終止的外傭人數及其佔外傭總數的百份比的統計數字。

(二)根據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合約)第7條,僱主須於合約被終止或屆滿時負責外傭由香港返回原居地旅費。這項規定是基於外傭僱主聘請外傭來港工作,是有責任支付外傭往返原居地的旅費,以確保有關外傭在合約期滿或提早終止時,可以順利返回原居地,避免外傭因為缺乏旅費而滯留本港。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根據其他輸入勞工計劃(例如補充勞工計劃)申請從外地聘請工人來港工作的僱主。當局無意更改現行政策。

  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在審批外傭在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受僱於另一僱主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查核外傭的出入境紀錄,確定外傭已離開香港,才會發出新的簽證。若懷疑申請人曾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包括濫用僱用外傭的安排,入境處會因應個別申請的情況,考慮拒絕有關申請。對於有外傭涉嫌濫用終止合約的安排,入境處已加強對這類個案的審核,例如檢視終止合約的次數和原因等;如查證屬實,會拒絕其日後有關的工作簽證申請。

(三)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政策現適用於來自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申請人。基於入境管制及保安的考慮,這項政策目前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居民;以及包括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等個別國家的國民。

  我們會不時檢討各項入境政策,包括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政策,以確保有關政策切合本港的實際情況及需要。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