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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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多少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分別在港工作的首半年、首年及首份合約期內,提早提出與僱主終止僱傭合約;

(二)過去三年,外傭透過勞資審裁處(審裁處)向本港僱主追討欠薪及僱主不合理解僱賠償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當中有多少宗個案涉及外傭在審裁處審理個案及作出裁判前,撤銷申索以及其後同一原訴人再以相同或其他理由入稟審裁處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有否發現有外傭利用重覆入稟審裁處的方法以便獲准留港的情況;如有,該等個案的數字及詳情為何;

(三)鑑於有僱主指出,自菲律賓政府禁止當地中介機構向菲律賓籍家庭傭工(菲傭)收取職業介紹費後,該等費用轉嫁到本港僱主,有否研究本港僱主需因此支付多少費用,以及菲傭有否因不須支付職業介紹費而對在港工作珍惜程度下降,因而影響工作穩定性;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四)鑑於據報章報道,本年五月部分首批來港工作的孟加拉籍家庭傭工與僱主溝通有困難,甚至因而被解僱,此外,印尼及菲律賓政府正考慮二○一七年起停止輸出家庭傭工,政府有否檢討及研究放寬來港工作的外傭現行國籍限制,容許引入越南、其他國籍或重新引入尼泊爾籍家庭傭工;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謝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沒有備存有關統計數字。

(二)根據現行政策,外籍家庭傭工(外傭)須於完成僱傭合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

  一般而言,如外傭在僱傭合約終止後,因涉及勞資糾紛而獲安排出席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申索聆訊,外傭可攜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入境處提出申請延長在港逗留的期限。至於延期逗留的時間,則須視乎個案的進展及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當聆訊結束後,外傭必須於逗留期限內離開香港。

  在二○一○、二○一一及二○一二年,審裁處分別接獲556、508及446宗由外傭提出的申索。審裁處未有就外傭所追討的項目或撤銷申索個案備存相關的分類數字。入境處亦沒有備存外傭利用重覆入稟審裁處的方法以便獲准留港的情況的相關統計數字。

(三)根據勞工處透過定期巡查職業介紹所取得的資料以及報章的報導,現時職業介紹所收取的服務費水平一般較往年為高。就菲律賓外傭而言,介紹費一般約為8,000至13,000 元(當中包括驗身費、菲律賓政府保險費、家傭醫療保險費、機票、簽證費及菲律賓當地的職業介紹所服務費),但我們難以估計有關增幅是由於菲律賓政府的新措施或有關職業介紹所的其他營運成本上升所致。

  我們沒有就外傭對在港工作珍惜程度是否有變作出研究。

(四)輸入外傭的政策現適用於來自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申請人。基於入境管制及保安的考慮,這項政策目前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居民;以及包括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等個別國家的國民。

  我們會不時檢討各項入境政策,包括輸入外傭的政策,以確保有關政策切合本港的實際情況及需要。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