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澄清有關廢塑膠棄置安排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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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廢塑膠的棄置安排,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作以下澄清:

  「環保署一向嚴格監察運送到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棄置的廢物,回收業界棄置受污染而不能回收再造的廢塑膠,都受到嚴格的監管。

  因應回收業界近日對有關監管安排的查詢及提出的意見,環保署在本年六月中發出文件,以方便回收商了解及遵守有關的規定。有關安排是為了確保(i)從外地進口的廢塑膠不會送到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棄置;(ii)回收商亦不會將本地產生可循還再造的廢塑膠物料運到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棄置。在此安排下,環保署人員會到回收商的場地檢查,在廢塑膠運送往堆填區前先確認是否符合以上的規定。

  文件指出,如回收商欲棄置的廢塑膠是由外地進口,有關廢料是不准在香港境內棄置,環保署會跟進要求回收商或進口商負責將該批物料運返來源地。如本地產生的回收物料嚴重受污染而不能回收,回收商可以聯絡環保署作適當安排以棄置在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如有關廢塑膠物料適合回收再造,環保署會與回收商跟進及提供協助,將有關物料回收處理。 

  此外,環保署並一直與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作出配合。食環署與可循環再造物料收集服務承辦商(承辦商)的服務合約規定,承辦商須分開收集和處理不同種類的回收物料,並於收集當日把收集的可循環再造物料送交環保署網站載列的回收商處理。服務合約亦訂明,承辦商須將混在回收物料中的普通垃圾分開,並將垃圾運往指定的垃圾收集站棄置。

  食環署一向關注承辦商的服務表現,除日常的監察行動,亦會突擊巡查,以確保承辦商遵守合約條款。如發現任何違規或失責行為,該署會因應情況發出警告、失責通知書,或扣減合約酬金等。

  環保署同時呼籲市民仔細做好廢物分類,避免回收物料混雜廢物及受污染,並切勿把混有食物殘渣或剩餘飲料的回收物料放入回收桶,以免回收桶內其他回收物料受到污染而不能回收再造。」 



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