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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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女子及兩名男子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3,000元至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二月巡查分別位於旺角廣東道與山東街交界、洗衣街、水渠道及彌敦道的四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這些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經營或管理上述處所的三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亦於去年十一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成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內一無牌旅館的房間。負責管理該處所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處所內管理旅館。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