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二讀《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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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加強規管在私人土地上非法棄置建築廢物的問題。

  過去數年,在私人土地上非法棄置建築廢物的問題一度引起廣泛關注。現行不同的法例從不同角度作出規管,例如《城市規劃條例》、《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及《土地排水條例》等。因應巿民的關注,我們已經馬上利用行政措施改善問題。其中,我們透過新增的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合作,同時針對非法棄置的黑點裝設欄杆、路障等設施,預防非法棄置的發生。

  此外,環境局亦檢視《廢物處置條例》的現行效力,現在透過《條例草案》提出改善措施。整體來說,現行法例規定擺放廢物必須事前向土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取得許可。目前,我們只能在接獲有關投訴後,才參與調查有關擺放活動是否已經依法取得許可。如果個案涉及私人土地,執法人員有可能在搜證時遇上困難。例如,擺放者及土地擁有人提供互相矛盾或不完整的資料,情況屢見不鮮。有些個案則因記錄過時而難以確定土地擁有權誰屬而引起問題。因此,執法人員要在六個月的法定時限內,就懷疑非法棄置廢物的個案搜集足夠證據以提出起訴,往往相當困難。這些問題削弱了現行法例的阻嚇作用。

  透過《條例草案》,我們建議加強規管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規定須事前經過一套新設程序取得許可。任何人如要進行相關的擺放行為,必須以環境保護署署長指明的表格,向有關私人土地的所有擁有人取得書面許可,並連同要求遞交的相關文件,交到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在完成簡單審核之後會加蓋認收,完成整個程序才算取得有效許可。

  實施新的規定之後,當局可以預先得悉任何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的計劃,加強規管有關行為。同時,非法棄置個案只要沒有依照新程序,便足以即時作出檢控,這樣便可以加強執法有效力度及阻嚇性。另一方面,由於要求所有土地擁有人同時給予許可,如果個別擁有人不知情,有關擺放活動便不可以合法展開,從而令有關土地擁有人的利益更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我們曾經於二○一○年進行公眾諮詢,現建議與當時的諮詢內容整體一致。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曾經在二○一三年二月討論非法擺放建築廢物的問題,當時席上不少議員期望政府盡快立法改善。現在政府提出《條例草案》,相信回應了部分訴求,我們將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以便盡快通過法例並付諸實行。

  我謹此陳辭,提出動議。謝謝主席。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