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打擊清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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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單仲偕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的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包括金錢)是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俗稱「洗黑錢」),即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法庭發出與洗黑錢罪行有關的資產凍結令(凍結令)的數目、平均持續時間,以及所涉的金額為何;

(二)過去五年,有關人士就凍結令提出司法覆核的個案宗數、當中獲判勝訴的個案宗數,以及當局起訴資產已被凍結的人士洗黑錢的個案宗數為何;及

(三)過去五年,當局偵破涉及跨境洗黑錢活動的罪案宗數為何,以及政府如何處理該等罪案?
 
答覆:

主席: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兩條條例的第25條,任何人士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包括販毒)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此外,根據第405章第10條和第455章第15條,原訟法庭可藉「限制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命令可附帶條件及例外情況,容許在符合該等條件或例外情況下處理可變現財產。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及有關部門後,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原訟法庭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10條,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15條,共發出115個限制令,涉及港幣約54億元。限制令一般為期由數月至數年不等,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二)過去五年並沒有相關人士就限制令提出司法覆核的個案,但法庭曾批准兩宗撤銷限制令的申請。上述115個限制令中所有資產被限制的人士,均已被起訴或檢控。

(三)香港一直積極參與及配合國際社會打擊清洗黑錢的工作,並建立了健全而且能與有關國際標準接軌的制度,透過立法、執法、監管金融機構、制定指引守則、宣傳及教育、及國際合作等範疇打擊清洗黑錢。有關制度行之有效,亦得到其他海外地區、國際組織及制定國際間打擊清洗黑錢標準的相關機構(包括「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正面評價。當局沒有備存涉及跨境清洗黑錢罪案的分項數字。

  政府及各執法機構與相關的國際組織及境外對口單位會一直保持密切聯絡,交流情報,並會適時檢討現有措施的成效;全力打擊任何形式的清洗黑錢活動。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