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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偉強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收到任職炊事員的公務員求助,指消防處近年不斷將該部門內屬炊事員職系的公務員職位削減,改由外判服務承辦商提供膳食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消防處的炊事員人數、他們的薪酬總額,以及刪減的職位數目及其原因為何,並按消防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五年,消防處將膳食服務外判的情況為何,包括每年提供該服務的承辦商僱員人數、外判服務的開支,以及把服務外判的原因;及
(三) 鑑於各政府部門近年增聘公務員,以應付增加的工作量,而為消防處提供的膳食服務並不屬季節性需求,消防處有何理據推行以服務外判取代炊事員職位的政策?
答覆:
主席:
消防處致力為市民提供優質的滅火、救援及緊急救護等服務。基於審慎管理公共資源的原則,部門須維持精簡而高效率的公務員隊伍執行上述的核心工作,並根據運作需要及服務性質,以合適的方式提供後勤支援。消防處在充分考慮其運作需要及服務性質後,認為提供膳食服務的工作並非必須由公務員負責。因此消防處自二○○一年起,逐步將為前線消防及救護人員提供的膳食服務外判。除了將新建消防局及救護站所需的膳食服務外判外,部門會隨�茞{職炊事員退休或離職,將相關單位的膳食服務外判。而在有關炊事員職位仍有人員任職的情況下,消防處不會外判有關單位的膳食服務或刪減有關職位。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 在過去五年,消防處在職公務員炊事員的人數、相關薪酬開支以及刪減職位等資料載於附件一。
(二) 按上文所述的原因,消防處正逐步將膳食服務外判。視乎消防處有關單位所需的膳食安排及用膳人數多寡,部門會在膳食服務外判合約內訂明承辦商須提供的服務日子和時數。外判服務僱員人數則由承辦商因應服務需要自行決定和調動,消防處並沒有承辦商僱員人數的資料。消防處在過去五年使用外判膳食服務的前線單位數目及外判膳食服務的開支總額載於附件二。
(三) 一般來說,部門首長會考慮運作需要及服務性質,以決定適當提供服務的形式。消防處在充分考慮其運作需要及服務性質後,認為提供膳食服務的工作並非必須由公務員負責提供,而外判膳食服務的成效亦理想。消防處會繼續不時檢討外判膳食服務的安排,以確保有關安排符合政府政策及切合部門的需要。
完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