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公開資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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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按照當局於一九九五年頒布的《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市民可根據《守則》向各決策局/部門申請索取政府持有的資料。然而,《守則》沒有法定效力、從未作出修訂,而且適用範圍不包括所有公營機構。此外,有市民投訴,政府拒絕他們索取資料申請時沒有說明理由,而是否接納申請的準則亦模糊;因此,難以保障資訊透明,以及市民難以監察公帑運用和進行學術研究或科技開發。據報,二○一一年及二○一二年首九個月,分別有52宗和43宗根據《守則》提出的索取資料申請被拒,而當中最常用的理由依次為「第三者資料」(35宗)、「法定限制」(13宗)、「個人私隱」(12宗)及「公務的管理和執行」(10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守則》第2.2段,如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包括實際造成及可能或有理由預期會造成的傷害及損害(利大於害),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而《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第2.2.3段列明,公務員必須合理地作出裁決,各政府部門進行「傷害或損害」測試的程序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機制覆核各政府部門的決定及所持理據是否合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五年,以披露資料並非是利大於害的理由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涉及的政府部門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慮詳情,包括如何進行「傷害或損害」測試,以及如何評估公眾利益;

(二)鑑於《守則》第2.14(a)段訂明,如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資料或利大於害,則可予以披露,而《守則》第1.22段亦訂明,假如該第三者就反對披露作出陳述,或未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回應,有關人員會以披露資料是利大於害為理由,決定應否披露資料,過去五年,以披露資料是利大於害為理由批准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資料的個案詳情為何;有關人員拒絕披露涉及第三者的資料的申請時,有否通知所涉的所有第三者;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守則》第2.13(a)段訂明,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部門按照甚麼準則判斷披露有關資料會否產生誤解,或會否剝奪有關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過去五年,以該等理由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涉及的部門及得出上述理由的考慮詳情(包括如何作出會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的判斷);

(四)會否規定所有公營機構必須採納《守則》,以及訂立機制,規定不同部門/公營機構就披露資料作出的決定須由第三者組織(例如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覆檢,以確保有關人員按照《指引》所載的準則詮釋及應用《守則》;及

(五)儘管公署正就《守則》進行主動調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否就改革《守則》、訂立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主動進行政策性的公眾諮詢;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研究公開資料課題的工作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致力為市民提供所持有的資料。市民如欲索取政府所持有的資料,可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提出申請。《守則》自一九九五年推行以來,在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持有所要求的資料的情況下,約百分之九十八的申請個案獲提供全部或部分資料。《守則》提供了一個有效機制讓市民索取政府持有的多方面資料。

  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守則》第二部分列出部門可拒絕披露的資料的類別,其中包括資料如披露會令若干工作或事宜受到傷害或損害。《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詮釋。部門在決定披露資料是否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資料,並在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與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之間作出平衡,以達至合理的裁決。如果披露資料可導致極其嚴重的傷害,則無須證明傷害很可能或必定發生也應加以考慮。另一方面,如果可能造成的傷害既不太可能發生,也並非嚴重,就不必過於看重。此外,若沒有法定的限制或法律義務禁止披露資料,而披露所索取的資料卻明顯符合公眾利益,並且有關的公眾利益已超過對政府或任何其他人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有關資料可予以披露。

  本局沒有收集各部門有關索取資料申請在考慮披露資料並非利益大於傷害後而被拒的數目。任何人如認為某部門未有遵行《守則》的規定,可要求該部門覆檢有關情況。任何人如認為某部門未有適當執行《守則》的規定,亦可向申訴專員投訴。

(二)本局沒有收集各部門有關索取第三者的資料在考慮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後予以披露的詳情。

(三)過去五年,在涉及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的申請個案中,有十三宗申請在考慮如披露有關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後,部門拒絕披露有關資料。涉及的部門包括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署、房屋署、教育局、運輸署、運輸及房屋局、屋宇署、懲教署和選舉事務署。部門是根據《指引》及考慮個別個案的相關因素後而作出有關決定。

(四)受申訴專員管轄的二十二間公營機構中,二十一間已經自願採納了《守則》或類似的公開資料指引。我們理解餘下的立法會秘書處亦正制訂公開資料政策。市民如因上述機構的行政失當以致遭受不公平待遇,可向申訴專員提出申訴。

(五)申訴專員現正就香港的公開資料制度及政府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主動調查。此外,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已就檔案法及公開資料兩個課題分別成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將全面研究和比較香港與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及制度,以便考慮香港應否進行改善措施,以及如需改善,應如何進行。

  政府會配合以上的調查及研究,並會審慎參考這些調查和研究報告,以考慮如何可以進一步改善現行的安排。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