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展翅青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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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雖然政府曾分別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五月八日和五月十五日回覆本人就勞工處展翅青見計劃(該計劃)的質詢,但有不少市民及社工繼續向本人反映該計劃的問題。他們指出,該計劃委聘的培訓機構的一些「獲授權人士」(即獲培訓機構授權簽署所有向該計劃申請發還課程款項的人士,而一般由負責課程的機構主管擔任),在培訓課程出現問題時,掩飾他們自身的監管不力責任,並在未經求證下,或以失實的資料,將責任歸咎於一些已離職的社工,以便有關機構繼續獲勞工處的課程撥款。政府在五月八日回覆本人質詢時表示,有「一間培訓機構曾主動通知勞工處,指內部覆核顯示其舉辦的一個課程,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故此該機構提出退還相關課程的所有費用」。就上述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培訓機構須提交由獲授權人士簽署確認的「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才會獲勞工處發還款項,而該表格的備註訂明,申領款項的資料「必須如實申報,任何人士如蓄意提供虛假陳述、或虛報資料,即屬違法」,勞工處有否調查上述個案的獲授權人士有否向其提交虛報資料;如有,調查的結果為何;勞工處有否將上述個案轉介執法部門跟進;若否,政府有否評估勞工處的做法是否包庇一些涉嫌犯法的人士,以及會否令該表格上的警告字眼形同虛設;

(二)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的獲授權人士是否註冊社工;若是,勞工處有否將此事轉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跟進;若沒有轉介,原因為何;

(三)上述個案所涉及的課程的舉辦日期、課程名稱、勞工處曾發還課程款項的金額及日期,以及有關培訓機構退款的日期;若勞工處未能提供有關資料,政府有否評估這會否妨礙本會監察公帑的運用;

(四)有否評估勞工處的有關人員在處理上述個案中的發還課程款項的申請時,有否監管不力;若評估結果為有,該等人員有否被紀律處分;有否評估勞工處在上述個案中是否後知後覺;

(五)勞工處的人員有否在上述個案所涉及的課程舉辦期間進行視察;若有,視察的方式、時數及次數為何,以及為何視察後仍出現有關課程「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的情況;若沒有視察而只依據培訓機構提供的資料便發還課程款項,有否評估有關的勞工處人員是否監管不力;

(六)勞工處收到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的通知後,有否進行深入調查,以確定該機構的解釋是否全部屬實;若有調查,是否已向所有相關人士搜集資料;若沒有調查,政府有否評估有關的勞工處人員是否監管不力;

(七)勞工處有否對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及獲授權人士作出懲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勞工處有否取消上述個案的培訓機構開辦該計劃的課程的資格;若有,何時取消;若否,事件發生至今,該機構獲撥款開辦了多少個課程、涉及的撥款總額是多少,以及勞工處有否接納該機構同一批獲授權人士簽署的申請發還課程款項表格;若然,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加強對該培訓機構的監管;

(九)鑑於政府在五月八日的回覆中拒絕向本會透露上述個案所涉及的培訓機構的名稱,以及曾接獲勞工處的書面勸諭/警告的5間培訓機構的名稱,此舉有否法律依據;若有,依據為何;若否,政府有否評估此舉是否涉及勞工處包庇曾違規的機構,以及會否妨礙本會監察公帑運用及削弱市民的知情權;是否只會在市民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勝訴的情況下才會公開該些機構的名稱;及

(十)過去四年,香港青年協會(該計劃的其中一間培訓機構)的獲授權人士曾否向勞工處提供失實資料,以及該機構曾否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課程並曾向勞工處退還相關課程費用;若有,相關的課程的舉行日期、課程名稱、曾獲勞工處發還款項的金額及日期、該機構退款的金額和日期,以及勞工處處理此個案的方法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國雄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展翅青見計劃的培訓機構須委任獲授權人士核實其提交申領費用和津貼的資料,由於獲授權人士的職責為行政工作,並不包括學員的輔導,勞工處並無規定他們須為註冊社工。勞工處在調查有關個案時,並無發現涉嫌違法的情況,故此沒有將個案轉交執法部門調查或其他機構跟進。必須強調,假若發現懷疑違法的個案,勞工處必定嚴正處理,依法辦事。

(三)及(十)在本年五月八日的回覆中提及的個案,涉及的課程是於二○一一年三月至五月期間由香港青年協會(青協)舉辦的「職場特訓班」課程,對象為外展青年人。「職場特訓班」是展翅青見計劃下一個特別培訓項目,對象是有特別需要的離校青年人組群,包括外展青年人、少數族裔青年人、新來港青年人、更生青年人、學習遲緩/有特殊學習需要青年人及殘疾/長期病患青年人。

  勞工處在二○一二年五月收到青協的來信,告知機構的內部覆核發現,二○一○/一一年度在「職場特訓班」項目下所舉辦的專業新娘化妝及髮型設計課程,紀錄上出現錯誤,其審計部發現單位存檔文件顯示上述課程所完成的訓練時數為60小時,而課程原定訓練時數應為120小時。青協並提出退回課程的所有費用,包括已申領發還的課程費用、墊支的學員培訓津貼及處理培訓津貼的行政費用合共78,870元。勞工處於二○一一年九月發放下文答覆第(四)及(五)部分所提及的款項,而青協則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退還相關款項。

(四)及(五)在二○一一年六月及八月收到培訓機構提交發還課程款項及已付學員培訓津貼及行政費用的申請及所需文件,勞工處人員核對學員出席率紀錄及課程評核問卷等資料,並抽樣向學員進行電話訪問,以確定他們曾出席有關課程及已收到應得的培訓津貼。核對上述資料後,勞工處於二○一一年九月向青協發放有關上述課程的所有費用。為了監察培訓課程的質素,勞工處會抽樣進行課程視察,但上述課程未被抽中列入視察名單。在處理上述個案中,勞工處人員已根據守則處理個案的發還課程款項申請。

(六)及(七)勞工處對上文答覆第(三)部分所提及青協呈交的報告深表關注,並即時展開調查,包括翻查所有有關紀錄,並要求機構提交進一步資料。在呈報個案後,青協表示已即時檢視及加強轄下單位推行課程的行政措施及監察程序,包括要求單位必須清楚記錄學員的到達及離開時間,以監察學員的出席情況,並訂定一系列行政指引,要求單位嚴格執行,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經深入調查經過及成因,並考慮青協主動報告及即時制訂改善措施,以及過往未有同類違規紀錄,勞工處決定向機構發出嚴正警告,並提醒若同類違規事件再次發生,勞工處會考慮即時終止機構日後舉辦課程及提供服務的資格。

(八)自二○一二年五月呈報事件至今,青協未有再舉辦任何與「職場特訓班」有關的課程。勞工處在調查有關個案時,並未發現涉嫌違法的情況。因此,勞工處不會拒絕接納有關的獲授權人士簽署發還課程款項申請。

  為確保機構舉辦的課程能符合勞工處批核時的要求,勞工處已加強就「職場特訓班」課程的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職場特訓班」課程的視察,增加抽樣電話訪問學員的比例,以及發信通知學員有關所報讀課程的詳細資料。

(九)除了上文提及的個案外,五間涉及違規個案的機構名稱及違規事項如下:青協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取消開辦個別課程、香港小童群益會沒有嚴格依照規定取錄學員參加個別課程、香港傳藝中心個別課程導師資歷未符規定、紐魯詩教育中心沒有嚴格遵守規定行政措施將兩班課程合併,以及香港明愛沒有嚴格按照程序取消課程和沒有遵守行政措施取錄學員參加個別課程。

  勞工處一直重視展翅青見計劃的培訓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和課程質素,並會嚴格執行監管的責任。審計署在第五十九號報告書就培訓課程的視察向我們提出建議。勞工處會落實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強監察課程質素,包括檢討培訓課程視察的策略和整體安排。由二○一三年一月起,視察人員會在可行情況下視察在同一培訓地點正進行的所有課程,以及在視察培訓課程時,要求培訓機構提供證明文件,以核實導師的資歷。勞工處會不時檢討監管措施,確保提供適切就業服務予青年人。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