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大韓民國簽署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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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與大韓民國政府駐港總領事趙鏞天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分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及大韓民國政府簽署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黎棟國於政府總部舉行的簽署儀式上表示:「把被判刑人士送回原居地服刑,讓他們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而親友又能定期探望他們,有助他們改過自新。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是促進香港特區與其他地區進行這類移交。」

  根據《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當中包括移交被判刑人。

  是次簽訂的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是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十四份同類協定。其他十三個已經與香港特區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澳洲、比利時、捷克共和國、法國、意大利、澳門特別行政區、菲律賓、葡萄牙、西班牙、斯里蘭卡、泰國、英國及美國。

  黎棟國表示:「今日所簽署的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顯示香港特區和大韓民國在司法合作方面有了更緊密的聯繫。」

  香港特區和大韓民國在一九九八年及二○○六年已分別簽訂了關於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及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



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