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將軍澳跨灣連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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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有多間本地公司和國際企業在將軍澳工業h(工業h)設立高端數據中心,該處亦是國際海底通訊光纖電纜(通訊電纜)登岸處。提供替代數據傳輸路線對提供穩定可靠的數據中心服務至關重要。現時環保大道是連接工業h與其他地區的唯一道路,但容納各種公用設施的環保大道地下空間已近飽和。電訊業界因此要求在擬建的將軍澳跨灣連接路(連接路)大橋上架設通訊設備,以促進數據中心發展。然而,有電訊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有關的工程顧問報告向政府建議,只容許在連接路大橋上設置道路日常運作所需的公用設施,當中不包括通訊電纜及儀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容許電訊服務提供者在本港各主要幹道及橋樑上設置通訊電纜及儀器;若有,詳情及相關的政策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考慮可能受連接路影響的現有的或計劃中的公用設施時,有否考慮在2010至2015年期間在工業h正式投入營運、正在興建或擴建,以及計劃中的數據中心持續增加的趨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有否徵詢工業h內的數據中心營運者對在連接路大橋上設置通訊電纜及儀器的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是否已接納工程顧問報告的上述建議;若是,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替代方案為工業h內的數據中心提供該等設施;若不接納,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香港的道路基礎設施,大致可分為一般的公共道路及快速公路,而在有需要時當局會興建橋樑連接不同地點。

  道路基礎設施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一個安全及有效率的交通網絡供市民使用。當局只會在不影響這些建設運作的情況下,考慮在這些建設中加入其他設施。

  在一般公共道路(快速公路及橋樑除外),有關公用事業機構,包括電訊服務提供者,可依照既定的程序,向當局提出申請鋪設如電纜等的公用設施。原則上,只要該等設施確有其需要,而有關的機構能在設施的設計、安裝及運作(包括有關設施的初期建設及後續保養)上作出配合,確保對道路使用者及公眾的影響減至最低,申請一般都會獲得批准。

  而快速公路方面,由於交通流量較高,基於交通管理及道路安全的考慮,除了路燈、交通控制及監察系統所需的公用設施外,當局一般不會容許在快速公路的範圍內鋪設其他與快速公路的運作無關的公用設施。假如有關公用設施符合公眾利益,而設施的鋪設、日後的檢查、維修和更換,均不涉及在行車道或路肩上進行挖掘,當局可考慮容許有關設施沿快速公路的路旁帶設置。

  在橋樑方面,尤其是如跨灣連接路等大型橋樑,本身已需要容納一定數量的基建設施,例如路燈、渠管、消防設備、交通管理及監察設備等,以便橋樑安全及暢順運作。如要在橋樑上加設日常運作以外的其他設施,例如電纜及管道,不但會影響橋樑的設計,而且會加重橋樑的建築結構的荷載。視乎額外設施的性質及結構,有關加建物亦可能會對車輛及行人的安全構成一定的影響。此外,由於這些額外的設施一般要進行定期維修保養,甚至突發性的緊急維修,屆時可能有需要封閉部分或全部橋樑路面以讓相關機構進行工程,這樣(特別在繁忙時間)會嚴重阻塞交通,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亦令橋樑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疏導交通的功能。

  鑑於上述原因,當局訂立了處理加裝工程建議的準則,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在沒有其他可行的路徑鋪設相關設施時,當局才會考慮容許在橋樑的結構上加設通訊電纜等公用設施。這個準則已沿用多年,各公用事業機構亦一直知悉有關規定。

  在上述機制下,當局以往曾批准電訊公司在數條橋樑,例如青馬大橋、鴨c洲橋及深圳灣公路大橋,鋪設通訊光纜等設施。事實上,不少公用事業機構亦自行建造專屬的管道及設施(例如香港電燈有限公司連接華富至寶雲的電纜隧道),而不需要在主要幹道或橋樑鋪設相關設施,以減少對交通的干擾,亦更方便相關機構日後管理及安排保養維修其設施。

  就跨灣連接路而言,該項目現正處於初步設計階段。有關工程設計的顧問報告只包括大橋本身的設計,並沒有涵蓋加裝其他公用設施的建議。如公用事業機構,包括電訊公司,有需要在跨灣連接路鋪設通訊電纜等設施,並能證實沒有其他可行途徑,可提交詳細方案及其理據給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路政署考慮。如申請獲得接納,有關部門可在下一階段的詳細設計工作中作出適當的安排。



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