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展翅青見計劃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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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對本人就勞工處展翅青見計劃(青見計劃)所提質詢的回覆,勞工處在過去三個培訓計劃年度(年度),共向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支付超過980萬元的培訓課程費用。該金額遠高於勞工處向一些傳統的青少年服務機構(例如香港青年協會和香港明愛)所支付的課程費用。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勞工處在委聘培訓機構時偏袒親中團體,向它們大量採購培訓課程。另一方面,有青見計劃擔任培訓課程個案經理的前線社工向本人投訴指出,勞工處對青見計劃的培訓課程的監管並非如政府所言的嚴謹;當課程出現問題的時候,勞工處往往未經求證,便任由有關培訓機構將責任歸咎於前線社工,以及並無追究該些機構的主管或督導人員的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個年度,新界社團聯會再培訓中心、香港青年協會和香港明愛分別共開辦了多少個青見計劃培訓課程(按附表一列出詳情);

(二)過去三個年度,勞工處有否就第(一)項提及的三間培訓機構所開辦的課程進行視察;若有,合共視察了多少個課程,並按機構列出曾視察的課程的名稱、開辦日期及視察形式(例如預約視察、突擊視察或其他);若沒有視察,原因為何;

(三)就政府表示由二○○九/一○年度至今,勞工處就課程違規情況向五間培訓機構共發出九封書面勸喻/警告,有關的詳情為何(按附表二列出該五間機構的名稱、有關課程的名稱、違規情況及對有關機構的懲處方式等詳情);

(四)勞工處在向第(三)項提及的五間培訓機構發出勸喻/警告之前,有否就每宗個案作深入調查(包括向各相關人士搜集資料);若有,調查的方式為何;若否,勞工處人員是否單靠有關機構提交的報告作出判斷,而未經調查下便發出勸喻/警告;

(五)政府在上述質詢回覆中提及付予各培訓機構的課程費用,有否包括個案管理服務費用及處理學員培訓津貼申請的行政費用;若有,勞工處在過去三個年度向第(一)項提及的三個培訓機構所支付的該兩項費用的金額分別為何;

(六)過去三個培訓計劃年度,勞工處委聘的每個培訓機構每年度培育的學員人次(按附表三列出);

(七)過去三個年度,勞工處每年就青見計劃的「求職及人際技巧」課程平均為每位學員向培訓機構支付的費用為何;

(八)過去三個年度,青見計劃平均為每名學員提供多少個案管理服務時數,以及勞工處就該服務平均為每位學員每小時支付多少費用;

(九)過去三個年度,勞工處有否發現任何青見計劃培訓機構或其員工,就培訓課程所提交的資料有失實的情況;若有,有關機構的名稱以及涉及的機構主管及社工人數為何;勞工處有否在發現上述問題後立即終止向有關培訓機構支付課程費用;及

(十)鑑於政府回覆上述質詢時表示,按勞工處的規定,培訓機構須在課程完結後一星期內透過網上系統申報出席率,以及在課程完結後兩星期內遞交其他相關報告,包括「課程評核問卷調查總結表」及學員所填寫的「課程評核調查問卷」正本等,該等培訓機構所提交的每份報告是否必須經過其負責的主管或督導人員核實才提交;勞工處接到有關的報告後,須在多少時間內核實有關的資料是否真確,以及有否嚴格審核收到的每份報告以確保資料真確;勞工處現時有甚麼機制對提交內容失實報告的培訓機構的相關主管或督導人員作出處分?

答覆:

主席:

  「展翅青見計劃」現時委任超過50間培訓機構提供不同類型的課程,以照顧學員的廣泛需求。勞工處每年邀請擬提供「展翅青見計劃」培訓課程的機構提交建議書,評審委員會會按價格因素及技術因素對建議書進行評分,以甄選合適的培訓機構為計劃提供課程。個別培訓機構的課程開辦與否,以及課程的報讀人數,須視乎收生情況以及學員的選擇。個別培訓機構報讀人數理想,反映其提供的課程種類較多及較受學員歡迎,因而獲批課程費用可能較其他機構為多。

  就梁國雄議員的問題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展翅青見計劃」按計劃年度推行,由每年九月起至翌年八月結束。在過去三個計劃年度,三間培訓機構在「展翅青見計劃」下開辦課程的詳情臚列於附表四。

  表列課程的培訓時數一般為48至180小時,我們並不備存「實際總時數」的資料。

(二)在過去三個計劃年度,勞工處就上述三間培訓機構在「展翅青見計劃」下開辦的課程,合共進行了40次視察,相關資料詳列於附件。

(三)由二○○九/一○年度至今,勞工處曾就課程違規情況向五間培訓機構共發出九封書面勸喻/警告,其中包括三宗不遵守行政措施、三宗提供未符資歷導師、兩宗不依規定收生及一宗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課程。我們並沒有備存涉及的主管及社工人數。就所有上述的違規情況,我們都已採取跟進行動,問題亦已經得到糾正。一般來說,如屬嚴重違規,勞工處會即時終止該機構舉辦課程的資格。但由於上述九宗違規事件並非嚴重而培訓機構已盡快糾正錯誤,公布其名稱會令學員對該機構提供的課程的質素產生疑慮,從而影響機構為學員提供適切的培訓工作。該五間培訓機構現在仍繼續獲委任開辦「展翅青見計劃」課程,勞工處會因應發現的違規情況,對他們舉辦的相關課程加強監管。

(四)在委任「展翅青見計劃」培訓機構時,委任書上明確訂明培訓機構須履行的責任,包括必須遵守《培訓機構資料手冊》中所述的行政措施,致力確保培訓課程的質素,及保證培訓課程能按照已獲批核計劃書的各項建議進行。當發現有違規情況時,勞工處會嚴正處理,向培訓機構查明事件,要求培訓機構解釋,如果事件涉及投訴,勞工處會向投訴人了解情況。我們在綜合搜集的資料及紀錄後,會就調查結果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向機構發出勸喻或警告,並確保培訓機構跟進改善;如屬嚴重違規,勞工處會即時終止其舉辦課程的資格。

(五)在上一次回覆提及付予各培訓機構的課程費用,不包括個案管理服務費用及處理學員培訓津貼申請的行政費用。

(六)在過去三計劃年度,各間培訓機構合共培訓的學員人數列於下表。我們認為不宜進一步提供「展翅青見計劃」個別培訓機構所培育的學員人數,因可能會間接披露個別機構投標課程的價格,及影響計劃即將進行的採購工作。

計劃年度     2009/10  2010/11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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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培訓學員人數   12 198   8 729   6 526
(以人次計)

(七)在過去三個計劃年度,勞工處每年就「展翅青見計劃」的求職及人際技巧課程,為每名學員向培訓機構支付的課程費用平均約為二千元

(八)在「展翅青見計劃」下,個案經理會按學員的需要及其專業判斷,提供合適的服務和支援;個案管理服務的費用,是按時計算及實報實銷。審計署去年審核「展翅青見計劃」的工作,並於第五十九號報告書中指出,約八成「展翅青見計劃」批核的個案管理服務費用申請涉及的服務時數每年少於20小時,而每位學員每小時平均費用為65元。

(九)在過去三計劃年度,一間培訓機構曾主動通知勞工處,指內部覆核顯示其舉辦的一個課程,未有依從計劃書規定推行,故此機構提出退還相關課程的所有費用。經過與培訓機構跟進和了解後,勞工處除了要求機構退回有關課程的所有費用外,更要求機構採取措施,避免事件再次發生,我們亦在其後對相關課程加強監管。事件為培訓機構主動呈報,而該機構已採取補救措施,我們不擬公開有關培訓機構的名稱。

(十)勞工處收到培訓機構提交的報告後,會盡快抽樣進行電話訪問,以核對資料的準確性。履行委任書的規定是培訓機構整體的責任,培訓機構須確保向勞工處提交的資料真確,如果發現問題,我們會向培訓機構作出跟進。勞工處在調查事件後,會在有需要時向機構發出勸喻或警告,並跟進培訓機構的改善措施;但如屬嚴重違規,勞工處會即時終止其舉辦課程的資格。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