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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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莫乃光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在一九九三年藉《1992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以增補第161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第161條)。當時的保安司在該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指出,「把懷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進入電腦的行為訂為新罪項」,旨在懲處「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第161條於一九九三年生效至今:

(一)根據第161條提出檢控的個案(以及當中該控罪列為交替控罪的個案)共有多少宗;當中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在附表一按年列出);

(二)根據第161條提出檢控的個案中,有多少宗涉及「進入電腦以進行詐騙前的準備工作」;當中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在附表二按年列出);及

(三)根據第161條提出檢控而不屬第(二)項的個案的數目,以及當中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在附表三按年及該等個案涉及的罪行類別分項列出)?

答覆:

主席: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列明,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違法:

(a)意圖犯罪;
(b)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
(c)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上述條款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一)至(三)當局有備存一九九七年及以後有關《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檢控、定罪及控罪不成立的個案數字,詳情載於附件。當局並沒有備存控罪個案是否列為交替罪行,以及個案是否涉及「進入電腦以進行詐騙前的準備工作」的資料。

  警務處於二○一二年設立「網絡安全中心」,透過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各業界持份者(包括互聯網及重要基礎設施的營運者)的合作,進一步加強本港對各種網絡威脅的防禦能力。警務處亦會繼續採取不同策略打擊科技罪案,包括在科技罪案調查、電子數據鑑證及訓練方面,維持專業和先進的能力;與海外執法機構,其他政府部門和主要業界持份者緊密合作;及透過公共教育與及社區凝聚,提高市民防止科技罪案的意識。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