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孕婦及其同謀因串謀欺詐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作出虛假聲明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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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內地孕婦及兩名香港居民在今日(四月二十二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串謀欺詐、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作出虛假的聲明以促使出生的登記之控罪。

  首被告及次被告分別為一名內地孕婦及其香港丈夫,第三被告則是首被告前夫的父親,三人均被控一項串謀欺詐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此外,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別被加控一項作出虛假的聲明以促使出生的登記的控罪及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作出虛假的聲明以促使出生的登記的控罪。三名被告承認所有控罪,各被判處監禁十二個月。

  入境處的調查發現三十九歲的首被告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與次被告在香港結婚,其後以內地「單非」孕婦身分成功從一間私家醫院取得二○一三年在香港分娩的「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由於入境處對首被告及次被告婚姻的真確性存疑,遂展開調查。

  入境處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在出生登記處拘捕次被告及第三被告,他們當時正為首被告的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手續,而首被告亦於同日在其住所內被拘捕。

  在調查期間,首被告及次被告承認在第三被告的安排下,透過「假結婚」令首被告取得「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目的是使首被告能在港分娩,第三被告亦承認曾為首被告及次被告作出有關安排。同時,首被告承認其嬰兒的親生父親實為她的內地前夫。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次被告虛假地聲明他是嬰兒的親生父親。

  入境處發言人稱:「入境處十分關注非本地孕婦試圖以非法手段入境香港分娩的情況。我們一方面致力於出入境管制站阻截未有預約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另一方面採取有力的執法行動,以打擊違反入境條例的非本地孕婦及教唆者。」

  發言人警告,串謀欺詐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處監禁十四年。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發言人補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故意作出虛假證明書或聲明,而該證明書或聲明是根據任何關於出生或死亡個案的登記的成文法則,或為該等成文法則的施行而作出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



2013年4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