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及經營無牌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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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四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2,000元至2,8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月巡查分別位於旺角砵蘭街和新填地街的兩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時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分別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一男一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去年一月巡查旺角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內一無牌處所的房間。因此,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而身為上述旅館持牌人的公司則被控在非牌照顯示的地方經營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