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間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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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四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1,800元及5,2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巡查旺角塘尾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

  此外,牌照處人員去年九月巡查旺角彌敦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除了招待非會員外,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亦在未先取得民政事務局局長的正式書面同意前展開改動工程。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6及19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間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