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浩園安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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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協會)向本人反映有關殉職警務人員在浩園安葬的問題。協會指出,根據現行政策,未獲頒授英勇勳章的殉職警員的遺體須在安葬在浩園六年後掘出,重新安放在園內的永久甕盎(俗稱「金塔」)葬位,或於火化後安放在園內的靈灰安置所的壁龕。協會表示,將殉職公務員的遺體從二呎乘六呎的土葬葬位遷移至不足十米外二呎乘二呎的金塔葬位,實際上未能有效節省園內的土地資源,但卻對為港捐軀的死者不敬,亦令其家人再次傷心。另一方面,現時所有在執行最後職務時因「英勇過人的行為」而殉職,並獲行政長官追授英勇勳章的公務員,則可永久土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浩園的土葬葬位、金塔葬位,以及放置靈灰的壁龕的數目及現時已佔用的數目分別為何;現時永久土葬葬位的數目,以及該數目佔土葬葬位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英勇過人的行為」的定義為何;該定義與「因公殉職」的定義有何區別,當局有否把「因公殉職」的行為細分為「英勇的」與「非英勇的」;

(三)鑑於當局現時已訂明殉職公務員在浩園安葬的條件,即:「公務員如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受傷;非因本身蓄意的嚴重錯失而受傷;又或因職務性質受傷,以致死亡」,為何英勇殉職的公務員與其他同樣符合該條件的殉職公務員有不同的土葬安排;

(四)鑑於協會建議當局容許所有「為港捐軀」的殉職公務員在浩園永久土葬,並將「為港捐軀」界定為「公務員在執行行動性任務時,因不能估計的原因而犧牲性命,又或是勇敢犯險而付出生命」,當局有否就該建議展開相關的研究,以及若研究結果為當局因現行的法律原則及未能修例而不能允許所有殉職公務員永久土葬,當局會否參考外國的做法(例如興建私人墓園),讓殉職公務員永久土葬;及

(五)鑑於現時把殉職公務員的骸骨於安葬六年後掘出並遷葬所涉的費用是由有關的家屬支付,當局會否考慮代他們(特別是失去經濟支柱的家庭)支付有關費用?

答覆:

主席:

(一)「浩園」是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在和合石公眾墳場劃出的一幅墓地,用以安葬殉職公務員,園內設有110個土葬葬位、165個甕盎葬位及120個放置靈灰的壁龕。目前「浩園」的110個土葬葬位當中,已使用的有32個,其中16個屬永久土葬。已使用的甕盎葬位及放置靈灰的壁龕分別有14個及11個。

(二)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受傷,而並非由於本身蓄意的嚴重錯失所引起而導致死亡,即屬「因公殉職」。如在辦公室心臟病發,最終不治,或在執行戶外工作時因交通意外而喪生,亦可能列為因公殉職個案。經有關部門首長確認該員因公殉職,而其家屬亦提出要求,該殉職公務員可安葬於「浩園」。至於何謂「英勇過人行為」,則按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二○○○年九月的決定,應以行政長官按授勳評審委員會的建議追授英勇勳章為準。

  現時行政長官按授勳評審委員會建議追授的英勇勳章,已是一個客觀而具公信力的尺度去表揚個別人士的英勇行為,並同樣適用於公務員和市民。獲追授英勇勳章的殉職公務員可於「浩園」永久土葬。至於那些因為英勇過人的行為而喪生並獲追授英勇勳章的市民,則可永久土葬於在和合石公眾墳場特別劃出的另一幅墓地,名為「景仰園」。

(三)由於可供土葬土地有限,自一九七六年起,所有位於公眾墳場的土葬葬位須受六年撿掘骸骨政策規限,「浩園」屬於和合石公眾墳場的一部分,因此現行適用於所有公眾墳場的六年撿掘骸骨政策亦適用於該處的土葬遺骸,即在土葬滿六年後,殉職公務員骸骨即須撿掘,重新安葬在園內的永久甕盎葬位,或於火化後安放在園內壁龕。

  根據法律意見,准許所有因公殉職公務員在公眾墳場永久土葬,而不將同等安排應用於所有因公殉職的市民,很可能會構成《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所指的歧視。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適用於香港而現仍生效的《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有有效的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的歧視。因此,按死者生前職業而對他們的骸骨作不同處理,可能構成歧視並違反上述條例。

  二○○○年九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修訂有關六年撿掘骸骨的政策,批准那些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英勇過人的行為而殉職的公務員於「浩園」內永久土葬,而英勇過人的行為被定義為獲得行政長官按授勳評審委員會建議追授英勇勳章的行為。至於那些因為英勇過人的行為而喪生並獲追授英勇勳章的市民,則可於「景仰園」永久土葬。鑑於豁免六年撿掘骸骨的政策適用於公務員及市民,故有關安排符合《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

(四)本局理解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協會)希望放寬「永久土葬」予所有「為港捐軀」殉職公務員的訴求。我們認為「為港捐軀」一詞較抽象。如就協會建議把「為港捐軀」界定為「公務員在執行行動性任務時,因不能估計的原因而犧牲性命,又或是勇敢犯險而付出生命」,當中「因不能估計的原因而犧牲性命」的「原因」可能甚多。協會的建議基本上可能引致所有因公殉職公務員可在公眾墳場永久土葬。此外,為符合有關法例,同一標準亦必須適用於所有市民。至於「勇敢犯險而付出生命」跟公眾早已認同因英勇行為而獲行政長官追授英勇勳章的理念實在分別不大。

  根據我們資料搜集所得,外國的國家公墓主要供為國捐軀的軍人或退伍軍人下葬。至於興建私人墓園的建議,本局有很大的保留。香港土地資源有限,按照前行政局的決定,政府自一九七六年開始已不再批准劃定私人墓地,以鼓勵火葬。把「浩園」劃為私人墓地或興建新的私人墓園並不符合這項政策,亦會令政府難以拒絕其他機構的類似申請。

  本局認為有關在「浩園」土葬的現行政策已在各方面取得適當平衡,能讓殉職公務員得到應有的尊重、把殉職公務員與因英勇行為喪生的人士適當區分、善用本港有限的土地資源,以及符合有關法例。我們因此無意改變現行政策。

(五)現時政府會向殉職公務員的家屬發放實報實銷的殮葬補助金,上限為70,000元。若於六年後骸骨須撿掘及遷葬,有關費用須由死者家屬支付。如有需要,死者生前所屬部門可按家屬的要求提供協助。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