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公眾集會及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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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家傑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多名政黨成員因曾於接近一年前參與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而被警方拘捕並控以非法集結罪。據報,警方表示於收到律政司的指示後已經盡快聯絡相關人士協助調查。關於當局調查與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相關的罪行和提出起訴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四至二○一二年及本年首兩個月,警方以涉嫌觸犯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公眾妨擾等罪行拘捕參與公眾遊行、示威及公眾集會人士的數目為何(按附表一列出);

(二)第(一)項所述的人士當中,

(i)被警方即場拘捕的人數為何(使用與附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

(ii)就非即場拘捕的個案而言,被捕人士參與有關的遊行、示威或集會的日期與拘捕日期相距的平均日數、中位日數及最長日數分別為何(使用與附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及

(iii)最終被律政司起訴的人數為何(使用與附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起訴日期與拘捕日期相距的平均日數、中位日數及最長日數分別為何(使用與附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三)鑑於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服務承諾中列明,在接獲執法機關提供法律指引的要求,或關於檢控決定的查詢時,會於14個工作天內作覆,如問題較為複雜,亦會在這限期內給予初步回覆,律政司每年處理涉及第(一)項所述人士的個案中,達到該等服務承諾的百分比為何;如該比率並非百分之一百,原因為何;有否個案延誤提出檢控;若有,有否研究是否警方的責任?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警方一直根據香港法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自由表達訴求時,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

  就梁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至(二)有關數字請參閱附表三。

(三)關於律政司在接獲執法機關提供法律指引的要求時,會於14個工作天內作覆(或如案件複雜,則於14個工作天內給予初步回覆)的目標,律政司並沒有特別就公眾活動引起的案件方面達到這目標的百分率備存統計數字。撇除是否達到有關服務承諾,必須強調的是,無論何時何刻,律政司都會竭盡所能,盡快為執法機關(包括警方)提供法律指引,但就每宗案件給予實質指引所需的時間,須視乎一系列的因素而定,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在提交律政司尋求指引的個案中,相關的公眾活動持續進行的時間及牽涉受疑人和涉及地點的數目可能有所不同。很多時候,警方及不同的新聞傳媒也拍攝了大量錄像影片。在某些個案,負責律師需要相當多時間審視證據、分析個案的案情及情況,以及就處理有關個案的適當方法提供指引,而有關的處理方法會牽涉每名受疑人。若有個案需要指示相關的執法機構作進一步調查,以識別更多受疑人(已知身分或身分不詳)、追尋他們的下落、拘捕他們,以及與他們進行警誡會面,有關指示會在落實法律指引及提出檢控(如認為適當的話)前作出。因此,由公眾活動的舉行時間到最終提出檢控(如提出的話),所需時間的長短,必須因應個別個案的實在情況來考慮。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