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政府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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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答覆:

問題:

  二○一一年四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透過中央人民政府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提交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的第三次報告。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十一月通過「在審議中國香港第三次定期報告時要考慮的問題清單」(問題清單),並於本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在瑞士日內瓦就該報告進行聆訊。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問題清單第三段要求特區政府「說明採取了哪些進一步步驟確保下屆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按照《公約》規定的普選原則進行」,特區政府就此向委員會所作回應的詳情為何;及

(二)鑑於問題清單第三段要求特區政府說明下屆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提名條件,諸如年齡限制及任何其他資格要求或限制」,特區政府就此向委員會所作回應的詳情為何,以及鑑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新聞發言人最近表示,相信香港人會選出一個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當局會否把「愛國愛港」列為下屆行政長官選舉的參選條件之一?

答覆:

主席:

  就劉議員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區政府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以及在回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書面提問中清楚解釋,香港特區會致力按照《基本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二○○七年十二月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最終目標。

(二)香港特區政府已在回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書面提問時說明,《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至於普選行政長官時的選舉安排,特區政府將會在制訂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過程中廣泛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

  我們亦在此重申,自香港特區回歸以來,行政長官選舉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以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

  《基本法》以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已清楚列明出任行政長官的基本資格和有關行政長官參選人的規定。

  任何人士符合《基本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的資格和規定,均可參選行政長官。特區政府會嚴格依法辦事,確保選舉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