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向法庭申請手令打擊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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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今日(二月五日)表示,自《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2(1B)條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生效以來的首六個月,該署已成功就四個處所(涉及三宗個案)引用這第22(1B)條向法庭申請得手令,以進入有關處所視察,取締違例建築工程。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法例生效後半年的運作顯示,業主/佔用人得悉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啟動申請進入處所手令的準備程序,或法院已發出手令,會較為樂意合作,讓屋宇署人員進入處所檢驗及執行職務,使屋宇署能更有效及迅速地回應有關樓宇安全問題的舉報,並就這些問題採取執法行動。

  自《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生效至今,屋宇署已發出四十三張「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單位視察。除上述三宗已向法院申請得手令的個案之外,另有約十九宗個案的單位業主在收到「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後,已主動聯絡並已安排該署人員進入其單位視察,故無須向法院申請手令。至於其餘的個案,「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只是近期發出的,屋宇署會繼續與業主/佔用人聯絡。

  發言人呼籲業主及住戶,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及公眾安全,應該與該署職員合作,以便能及早發現任何欠妥的地方,避免造成人命及財產損失。發言人重申,若有關業主或住戶屢勸仍不合作的話,為確保公眾安全,屋宇署會積極考慮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向法院申請手令,以便進入個別處所進行視察,積極打擊違例建築工程。

  有關上述三宗已向法院申請得手令的個案的情況如下:

個案一:土瓜灣上鄉道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成功向法院申請手令,以進入位於土瓜灣上鄉道一幢五層高工業大3字樓一個涉及分間樓宇單位作住用用途的單位。

  有關樓宇於一九五六年十二月獲發佔用許可證(入伙紙),根據有關樓宇的批准建築圖則,其擬作用途是非住用用途。該樓宇是屋宇署視察及糾正與分間樓宇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欠妥之處的大規模行動(分間單位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屋宇署人員於二○一二年五月至八月期間,曾多次到該樓宇各樓層視察,發現多個單位及天台已改建成分間樓宇單位作住用用途,故懷疑位於3字樓的單位亦已更改了用途,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25條。屋宇署人員在上述日子多次視察時,該單位均無人應門,該署遂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處所視察,但一直未收到有關處所業主或佔用人的任何回應。

  屋宇署遂於二○一二年九月向法院申請手令。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1)條,獲授權人員可在任何時間進入任何處所,如有需要,可在有警務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破門進入任何處所,以確定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是否構成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在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後,屋宇署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手令已經發出,以及茈O安排進入其單位。但於執行手令當日,該單位仍無人應門。屋宇署遂向業主和佔用人再次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屋宇署將再次執行手令進入其單位,並在有須要時破門進入其單位。其後,屋宇署人員終於在業主同意下成功進入該單位視察,並證實該處已改建成五個分間單位作住用用途。屋宇署已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於二○一二年十月向有關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茈O拆除相關僭建物及中止將該單位用作住用用途。

個案二:葵涌青山公路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以進入位於葵涌青山公路一個涉及懷疑有違例分間房間的單位。有關樓宇於一九七三年七月獲發入伙紙,連地下共十四層高;根據該樓宇的批准圖則,其擬作用途是地下為商鋪;一至二樓為非住用單位;三至十樓每層各有八個住用單位;十一至十三樓則各有六個住用單位。

  上述樓宇是屋宇署「分間單位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屋宇署人員曾多次到該樓宇各樓層視察,發現13樓其中一個單位懷疑有分間房的排水渠管欠妥或有不壎耵滷〞p,以及其分間房的改動及加建工程懷疑不符合建築物規例訂立的結構穩定性或公眾壎芞郱ョC屋宇署人員於二○一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二年八月期間曾多次前往視察,但該單位都無人應門或遭佔用人拒絕進入單位內。屋宇署遂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處所視察,但一直未收到有關處所業主或佔用人的任何回應。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向法院申請手令。

  在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後,屋宇署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手令已經發出,以及茈O安排進入其單位。但於執行手令當日,只能進入其中一個分間單位視察。屋宇署遂向業主和其餘分間單位的佔用人再次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屋宇署將再次執行手令,並在有須要時破門進入其單位。其後,在分間房的佔用人及有關單位的業主安排下,屋宇署人員最終成功進入該單位內所有分間房進行所需視察,證實該單位已改建成三個分間房,但分間房的排水渠管未有發現欠妥或不壎耵滷〞p,其分間房的改動工程亦沒有對樓宇構成危險,故屋宇署現時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個案三:觀塘偉業街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十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以進入位於觀塘偉業街一幢十四層高工業大7字樓兩個涉及分間樓宇單位作住用用途的單位。

  有關樓宇於一九八三年十月獲發入伙紙,根據該樓宇的批准圖則,其擬作用途是非住用用途。該樓宇是屋宇署「分間單位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之一,屋宇署人員於二○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十月期間,曾多次到該樓宇各樓層視察,其中7字樓兩個單位都大門上鎖,無人應門。根據外部視察及由樓宇其他用戶提供的資料所得,屋宇署懷疑有關單位已改建成分間房作住用用途,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25條。屋宇署於是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單位內視察。但屋宇署一直未得到這些單位業主或佔用人安排進入該單位進行所需的視察工作。屋宇署遂於二○一二年十月向法院申請手令。

  在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後,屋宇署向有關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手令已經發出,以及安排進入其處所,最終得到業主准許,成功進入有關單位視察,證實其中一個單位已改建成八個分間房。根據實地視察所得,這些分間房分別用作貨倉、攝影室及美容中心用途;而另一個單位亦有被改動過,在視察時為空置。

  上述兩個單位的分間房工程沒有涉及重大的更改用途,亦沒有對樓宇構成危險情況,故屋宇署現時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但有關改動工程已記錄在案,如情況有變,屋宇署會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及相關法例向其採取適當行動。



2013年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