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政府就法案擬稿進行的諮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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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於去年七月制訂新的《公司條例》,實施日期有待公布。該條例將會對公眾查閱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等人士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分識別號碼等資料施加新的限制。根據政府於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就有關法案的擬稿進行的第一期諮詢的總結,大部分回應者支持訂立該等限制。然而,有市民及傳媒近日表示,他們並不知悉政府曾進行上述諮詢,而政府亦未有就該事宜諮詢廣大市民及傳媒業人士和機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諮詢的方式及對象為何(請詳列被諮詢的人士姓名及團體名稱,以及政府以何方式接觸他們);除了將諮詢文件上載到特定的網站外,政府有否公布及宣傳正就訂立上述查閱資料限制進行公眾諮詢;若有,詳情為何(包括相關的日期及透過何種媒體作出公布及宣傳);若否,原因為何;由於有傳媒業人士指出,過去報道多宗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新聞,均是從查閱某些公司的董事姓名和身分證號碼而獲得線索,而上述限制將影響到傳媒的工作,為何政府沒有諮詢傳媒業人士及機構;

(二)政府就法案擬稿進行諮詢時,以何準則決定諮詢的方式及對象,以及如何決定由哪些機構負責進行諮詢及分析結果的工作;過去五年,政府進行了多少次此類諮詢,以及諮詢的詳情為何;有否公開向公眾交代該等諮詢的結果及分析結果;若有,公布的日期及交代結果的方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如何確保就法案擬稿進行諮詢時,所有相關的持份者均會被諮詢,以及公眾知悉政府正進行有關的諮詢工作;當局日後進行任何公眾諮詢後,會如何將所收集到的意見及有關詳情更有效地公布及提供予公眾查閱;政府會否承諾當日後進行的公眾諮詢可能會影響立法會的立法工作時,會盡快把全部諮詢結果、分析及所有相關數據的資料提交本會的有關法案委員會考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湯議員的問題涉及不同政策局,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一)在制訂《公司條例草案》的過程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曾於二○○七年三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為公司名稱、股本、會計及審計等課題進行三輪專題諮詢。我們其後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間就《公司條例草案》擬稿分兩階段進行諮詢。上述五輪諮詢均以公眾為諮詢對象。在每輪諮詢中,我們均有發出諮詢文件以列出各項諮詢公眾事宜及相關重點問題,舉行公眾諮詢研討會,並於諮詢期完結後發表諮詢總結文件,當中載有我們對公眾意見的分析及回應。所有有關的諮詢文件、諮詢總結文件及所接獲的意見書或公眾回應總匯均可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下載。在宣傳方面,我們在發表每份諮詢文件及諮詢總結文件時,均有發出新聞公報讓公眾知悉。在重寫工作的每個階段,我們亦多次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諮詢意見或匯報工作進展。這五輪公眾諮詢的相關詳情載於附件。

  其中,我們在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發表《公司條例草案》擬稿第一期諮詢文件,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就有關查閱董事或公司秘書等人士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分識別號碼等資料一事而言,鑑於保障私隱的關注以及其他國家的法例修訂和相關經驗,並考慮到準備《公司條例草案》擬稿期間有意見建議政府就有關事宜諮詢公眾,因此我們在諮詢文件中,以一個獨立章節(第七章)專門就董事及公司秘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是否應繼續供公眾查閱徵詢意見。我們亦詢問公眾,如認為有關資料不應供公眾查閱,則應採用英國還是澳洲的相關做法。我們曾於諮詢期首天,邀請傳媒出席當局舉辦的新聞簡介會,講解有關詳情,其後傳媒亦有就此議題作出報道。我們其後於二○一○年一月四日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諮詢委員意見,並於二○一○年二月四日就《公司條例草案》擬稿第一期諮詢舉行公眾諮詢研討會,以及在二○一○年一月至三月間出席多個專業團體和不同人士就該條例草案舉辦的會議。我們在上述公眾諮詢研討會、立法會和其他會議,以及各有關文件及刊物中,均有列舉主要諮詢議題,包括就董事和公司秘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是否應繼續供公眾查閱徵詢意見。

  就該次諮詢,我們已在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公布諮詢總結,詳細交代所接獲的意見,並曾在同日就諮詢總結發出新聞稿。我們亦曾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再次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向議員匯報諮詢總結,包括對取覽公司登記冊上的董事或公司秘書等人士的住址和完整身分識別號碼施加若干限制的建議。

  其後,在立法會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公司條例草案》期間,我們亦曾提交文件向委員交代公眾諮詢的結果及條例草案的建議。有關條文經法案委員會在二○一一年四月至二○一二年五月期間舉行的七次會議討論,而各次會議均是公開進行。在討論過程中,我們和委員會取得共識,待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將在有關附屬法例內訂明相關公司的成員、公職人員(包括執法機構及勞工處)以及清盤人等,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董事或公司秘書等人士的住址及其完整身分識別號碼。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的《公司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清楚記錄有關討論過程,包括建議內容、議員的意見及我們的回應。

(二)政府就法案擬稿進行諮詢時,主要考慮諮詢的目的、事項的性質和獲配給的資源,以決定諮詢的方式及對象,以及由哪些機構負責諮詢並進行分析結果的工作。在回答本問題的有限的時間內,根據從政策局和部門搜集所得的資料,在二○○八年至二○一二年過去五年�堙A政府就法案擬稿發出了四十五份公眾諮詢文件。政策局和部門已採取適當的渠道進行諮詢(如舉行公開諮詢會),公布諮詢結果(如舉行記者招待會),並在法案草擬及立法過程中考慮有關分析結果。

(三)政府的既定政策是盡可能公開、具透明度和向公眾負責。政府當局在制訂政策與計劃時,也必須顧及民意。因此,各政策局及部門進行公眾諮詢時,諮詢範圍會盡量廣泛,使政府能聽取社會上不同界別的意見。政策局及部門亦會建立讓公眾知悉諮詢結果的慣例。

完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