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管理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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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熊祁苤G

問題:

  任何人未獲主管當局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給予書面准許而在路旁展示宣傳品,即屬違法。此外,《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實施指引》訂明,道路中央分隔欄、行人過路處,以及路口交通上游30米範圍內均禁止展示宣傳品。然而,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近月在油尖旺區的街道上出現大量由自稱愛國愛港的組織懸掛的橫額,部分橫額更懸掛於禁制展示區。該等市民曾向食物環境壎芵p作出投訴,但該署沒有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亦沒有移除該等橫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為立法會及區議會換屆選舉而移除的橫額外,當局在過去三年移除未經批准而在街道上展示的橫額的數目,以及有關人士被判處的罰款總額為何;

(二)過去半年,當局有否接獲及批准懸掛上述橫額的申請;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批准,為何當局沒有移除橫額及提出檢控;及

(三)現時有否措施防止在街道上有大量未經批准的橫額展示的情況出現或惡化?   

答覆:

主席:

  地政總署由二○○三年五月起實施「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下稱「管理計劃」),以管理路旁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並於二○一一年八月對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作出修訂。這些非商業宣傳品通常由非牟利機構,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立法會議員和區議會議員等展示,藉以推廣/宣傳非商業活動、公眾關注的活動、以及公眾一般關注或令公眾受益的資料。

  為推行「管理計劃」,地政總署部分職員獲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授權,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04A(1)(b)條就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發出准許。食物環境壎芵p則根據上述法例第104C(1)條負責移走經地政總署核實為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宣傳品,並向相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食環署定期與地政總署進行聯合行動,清除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宣傳品。就未經准許而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政府會視乎個別情況及相關法律決定是否向受益人或擁有人採取檢控行動,或只是向相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現就問題答覆如下:

(一)在過去三年被移走的非商業宣傳品(不包括有關立法會及區議會換屆選舉而移除的非商業宣傳品)的數量分別為二○一○年的6 355件、二○一一年的5 768件及二○一二年(一月至十一月)的2 189件。向相關人士追討的移走費用分別為二○一○年的275,044元、二○一一年的384,527元和二○一二年(一月至十一月)的232,158元。

(二)及(三)至於近月在油尖旺區街道上出現大量懷疑違例橫額的投訴,據食環署調查所得,上述情況主要源於有兩個團體在區內一些公眾地方懸掛橫額以表達意見。根據地政總署有關分區地政處的記錄,這些橫額為未經地政處准許而展示的宣傳品。食環署已提醒在場負責人士注意「管理計劃」及法例的相關規定。若有關團體部分橫額的展示方式可能會影響使用有關道路的行人及駕駛者的安全,食環署已轉介警方跟進。食環署及其他相關部門會繼續留意上址情況及恰當地處理相關情況。在有需要時,會採取執法行動。

  多謝主席。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