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放東區海底隧道加費仲裁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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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四日)發放東區海底隧道(東隧)加費仲裁的部分最終裁決(裁決)和仲裁裁決理由。仲裁員裁定,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新隧公司)要求上調隧道費的申請失敗,予以駁回。

  政府發言人於今年十月三十日證實已收到裁決,並表示對仲裁結果感到滿意。

  在仲裁裁決理由中,仲裁庭接納政府的意見,即在一九九七年仲裁中裁定及在二○○五年仲裁中採用新隧公司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的幅帶,即介乎稅後股本內部回報率(內部回報率)15%至17%,並非不可改變。

  仲裁庭認為在一九九七年仲裁之時,或許適宜參考雙方期望,特別是新隧公司及其投資者在投標時的期望,並計及在差不多時間簽訂協議且規模相若的其他項目,把內部回報率的合理幅帶固定下來。但隨�茼~月過去,被視為整個專營期內合理回報率的水平或有改變;把這些改變考慮在內,不只是可容許,而且是合宜的做法。

  此外,仲裁庭認為沒有充分理由不考慮新隧公司在整個專營期內可享有的實質內部回報率而只考慮名義內部回報率,因為這樣做法與商業實況一致。

  仲裁庭指出,如要決定新隧公司是否一直獲得及/或將會繼續獲得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適宜考慮專營期內香港財政或經濟(例如通脹率)的變動的話(因為潛在投資者一開始就倚據相關文件對通脹率的假設),新隧公司將可享有遠高於預期的實質內部回報率,無需及不宜再度增加隧道費。

  概括而言,仲裁庭遠不滿意,即使提出有關論據並援引相關證據,新隧公司有提出支持上調隧道費要求的表面證據。單單基於這個原因,仲裁庭否決新隧公司要求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上調隧道費的申請。

  新隧公司對上一次加價在二○○五年,當時私家車和的士的隧道費增加10元(由15元增加至25元),而其他車輛的隧道費亦相應提高。

  二○一○年八月,新隧公司提交加費申請,要求把私家車和的士的隧道費增加10元(由25元增加至35元),而其他類別車輛的隧道費亦按比例提高。加費擬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六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新隧公司的申請。二○一一年八月,新隧公司就政府的決定提交仲裁。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條例》)訂明,《條例》附表所指明的隧道費,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與隧道公司協定而予以更改。如無法達成協定,任何一方可將更改隧道費的問題提交仲裁。《條例》規定,仲裁員須以有需要確保隧道公司在根據《條例》履行其義務或行使其權利時,獲得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為準則,並顧及多個事項,包括自《條例》制定或自上次釐定隧道費(視屬何情況而定)以來,香港經濟情況的任何重要變動。

完

2012年12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