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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2012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動議決議案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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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就《2012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動議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第一項決議案。這議案旨在請立法會通過由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B條訂立的《2012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

  現時,出席刑事訴訟程序的普通證人可支取的最高津貼額,每天為360元,出席不足4小時的最高津貼額,則為180元。至於專業或專家證人,可支取較高的款額,每天最高可達2,170元,出席不足4小時則最高為1,085元。

  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的調整機制,普通證人的津貼額按照本港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變動來調整;專業及專家證人的津貼額,則按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的變動來調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獲財委會授權可批准相關的調整。

  現行的津貼額在二○○九年開始實行。司法機構政務處在本年初檢討了該津貼額。考慮到二○○八年第二季至二○一二年第二季的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以及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由二○○八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期間的變動,司法機構政務處建議,並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將普通證人每天的出席的最高津貼額由360元調高至410元,出席不足4小時的最高津貼額則由180元調高至205元。至於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每天的出席的最高津貼額,則由2,170元調高至2,355元,出席不足4小時的最高津貼額則由1,085元調高至1,175元。這些調整旨在維持津貼額的實際價值,從而盡量減低公眾人士因以證人身分作證而蒙受的經濟損失。

  《2012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旨在落實新訂的津貼額。我謹請議員通過議案。多謝主席。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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