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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長距離揚聲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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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今年十月十九日的報章報道,警方購入了一款稱為長距離揚聲裝置(俗稱「聲波炮」)的新式武器,該武器可供警方驅散示威集會人士之用。報道又指出,聲波炮能發出高頻聲波,可損害近距離的人士的聽覺。警方於同日發出新聞公報回應有關報道,表示警方就使用有關裝置有嚴格的守則和指引,而該裝置亦只會用於防暴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聲波炮的詳情,包括型號、效能、殺傷力、覆蓋範圍、對人體健康可以造成甚麼損害(包括即時性及永久性的損害),以及會否對目標以外的人士造成損害;

(二)在購入聲波炮之前,警方採用甚麼武器裝備,以處理現時以聲波炮處理的情況;警方購入聲波炮是否因為該等武器裝備有不足之處;若有不足之處,詳情為何;警方購入聲波炮有否其他原因;有否計劃增購聲波炮;及

(三)警方如何界定何種情況屬於需使用聲波炮的「暴亂」;公眾有何渠道可查閱警方使用聲波炮的守則及指引;當局曾否就該等守則徵詢醫護專業人士和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意見;若有,所得意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警隊一直定時檢討和更新各種裝備,並參考世界其他警隊使用的裝備,以維持警隊行動及應變的能力。就議員的提問,當局回覆如下:

  首先,我必須指出警方購買的長距離揚聲裝置是一種廣播系統,並不是一種武器。長距離揚聲裝置能夠在嘈吵環境下,有效地協助警方長距離傳達重要信息,以保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現時,不同的警區和單位會因應情況和行動需要使用不同款式和型號的揚聲裝置,包括手提、座地及配備在警察車輛(包括巡邏車和電單車等)上的廣播系統。根據警方實際行動經驗,安裝於警察車輛上之廣播系統的有效傳送距離估計約為50米,相對於長距離揚聲裝置,其廣播聲音質素、音量和傳送距離都較低,未能有效地達致在嘈吵環境下作長距離廣播信息的效果。

  警察機動部隊總部於二○○九年購入裝甲車時一併購入了兩部長距離揚聲裝置,有效傳送距離約為300米。該兩部長距離揚聲裝置只可接駁於裝甲車使用,適用在嚴重災難、反恐行動或嚴重保安事故時,在嘈吵環境下作廣播用途,向群眾作有效長距離信息傳送,或協助進行疏散等。

  另外,警察談判組在二○一○年菲律賓發生挾持港人人質事件後,檢討談判組在面對同類危機事件時的處理方法。當時處理事件的警務人員與人質被困的旅遊巴士有超過100米距離,令警務人員難與脅持者溝通。警察談判組認為有需要添置一種可在長距離下作有效溝通的揚聲裝置,於是購入兩部便攜式長距離揚聲裝置,用於處理危機事件,例如發生脅持人質與警方對峙的時候,為保障現場人員安全,談判員可使用此裝置在安全距離與脅持者展開對話;另外,在發生企圖自殺的情況下,如企圖自殺人士身處危險位置,如青馬大橋,談判員可使用此裝置在遠距離展開對話,拯救生命。該兩部便攜式長距離揚聲裝置的有效傳送距離約為250米。

  四部長距離揚聲裝置均附有「警報聲響」功能。根據製造商的資料,「警報聲響」近似警方及消防所使用的警號,其聲音頻率屬我們平常的聽域範圍內,能有效引起人群的注意。製造商的資料更指出,此裝置並非如某些報道所述,會產生超低音頻而導致聽者暈眩、作嘔或喪失方向感。警方強調,購入長距離揚聲裝置的目的是在嘈吵環境下作長距離傳達重要信息之用。

  至目前為止,警方並未在任何行動中使用長距離揚聲裝置。警方重申,有關裝置並不會在公眾集會及遊行活動中使用。

  根據製造商所提供的安全指引,由於長距離揚聲裝置可產生相當高的音量,若不當使用,即在非安全距離及角度連續使用最高音量範圍播放,有可能對聽覺造成損害。因此,警方就使用長距離揚聲裝置定有嚴格的守則及操作指引,操作指引亦嚴格遵守由製造商所提供的安全指引編製。所有操作人員在使用長距離揚聲裝置前必須接受有關的操作及安全訓練,並嚴格遵守相關的操作指引。在使用長距離揚聲裝置前,必須獲有關單位最高主管批准(即警司至總警司級);在實地使用有關裝置時,亦需要由一名督察級或以上的人員批准,操作必須由經訓練的指定人員負責,如需要使用最高音量範圍,亦必須有另一名曾受訓人員協助觀察現場環境,以確保操作員在安全的情況下達至行動目標及不會對人造成損害。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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