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題:酷刑聲請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九年十二月起,政府推行「經改進的審核機制」(現行機制),即一個非法定及行政機制,以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第三條所提出的酷刑聲請。儘管聲請人可根據現行機制獲得法律代表,但迄今未有一宗成功聲請的個案。《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訂明提出和審核聲請的法定程序,並將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在現行機制下迄今未有一宗成功聲請的個案,就識別有遭受酷刑危險的人士及根據《禁止酷刑公約》保護這些人士免於酷刑而言,當局有否檢討現行機制下的評核準則的效用;若有,檢討的結果和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 為衡量《修訂條例》所訂的相關考慮因素而將採用的評核準則,與現行機制所採用的評核準則是否不同;若否,原因為何;若是,兩者有何分別,有否評估在《修訂條例》生效後成功聲請的個案數目會否增加,以及就識別有遭受酷刑危險的人士及根據《禁止酷刑公約》保護這些人士免於酷刑而言,當局將如何監察新評核準則的效用? 

答覆:

主席: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根據《公約》第三條,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則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在香港根據《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由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負責處理。

  二○○九年十二月,入境處經諮詢法律界意見及參考主要普通法地區的類似機制後,引入經改進的酷刑聲請審核機制(經改進的機制),以確保審核程序符合法院所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改進措施包括:向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訂定新的呈請程序,由具備法律專業背景的審裁員就呈請作裁決,並在有需要時進行聆訊;以及加強培訓負責就聲請、呈請作決定的入境事務主任、審裁員等。

  聲請人均可申請接受由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公費法律支援。目前,有超過260名大律師、事務律師當值參與有關服務;他們均曾接受有關酷刑聲請的培訓,可在整個審核過程中向聲請人提供支援。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 在現行經改進的機制下,為達「高度公平標準」的要求,聲請人均有合理的機會,為其聲請作出表述,以確立其聲請,包括於酷刑聲請表格內陳述提出聲請的理由,及提供支持聲請的文件佐證;出席審核會面,向入境事務主任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回答問題;以及在呈請時,向審裁員作進一步陳述等(審裁員均為前法官或裁判官)。

  入境處(及處理呈請的審裁員)必須考慮每一宗聲請的個別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以決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酷刑風險存在。為達「高度公平標準」的要求,他們會考慮聲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提出聲請的理由、其他陳述、支持聲請的文件佐證,以及其他客觀資料(例如有關國家的資料)。他們亦會參考相關案例,以及其他適用於該聲請的相關材料,包括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就實施《公約》所發出的一般性意見,及就個別個案所作的決定。

  根據《公約》第三條,如聲請人能確立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存在酷刑風險國家將有可遇見的、真實的及個人的遭受酷刑的風險,他的聲請會被接納為已確立聲請。

  就個別聲請作出決定時,入境處(及處理呈請的審裁員)均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聲請人提供的個人情況。聲請人能否確立聲請,完全取決於個案獨有的情況;已確立聲請的數目和審核程序是否公平或有效,兩者並無明顯關係。

(二) 《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本年七月通過,將於十二月生效。《修訂條例》就經改進的機制訂定法律條文,以設立法定的酷刑聲請審核機制,包括成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裁決就拒絕決定提出的上訴。

  在法定機制下,聲請人交回酷刑聲請表格,述明提出聲請的理由及支持聲請的事實後,有關的入境事務主任必須安排審核會面,讓聲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回答關乎該聲請的問題。就聲請所作的決定及理由,必須以書面通知聲請人。不服決定的聲請人,有權提出上訴,由上訴委員會處理;如上訴委員會認為需要進行聆訊才可公平地作出裁決,可以進行聆訊。

  此外,《修訂條例》亦訂明,若有充分理由相信,如將聲請人遣往或移交往存在酷刑風險國家,該聲請人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則酷刑聲請須獲接納為已確立聲請;就酷刑聲請作決定時,須考慮所有有關因素。

  負責審核酷刑聲請的入境事務主任及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每一宗聲請的是非曲直時,會繼續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上文第一部分回覆中所指出的因素,及《修訂條例》的規定,以達致法院所定下的「高度公平標準」的要求。



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