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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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六十小時。
 
  根據二○○七年及二○○九年僱傭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規定最低工資」分別為每月三千四百元及三千五百八十元。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規定支付有關工資,涉及款額約九千九百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此外,僱員包括外傭,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12年11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