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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行政會議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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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一位行政會議成員經常在報章專欄發表批評民主派和反對派的文章,早前更在公開論壇發表針對學民思潮成員的言論;此外,行政長官在擔任上屆政府的行政會議召集人期間,不時發表與政府立場相左的言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行政會議成員的上述文章和言論是否反映政府的立場及對個別社群的態度;如否,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為何沒有盡快澄清,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二)除了保密規定外,行政會議有沒有訂立指引或守則,以規範其成員的公開言論,以及行政長官或行政會議召集人會否公開訓誡違反指引或守則的行政會議成員;如沒有指引或守則,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傳媒指出,行政會議的地位已經虛化及弱化,政府會否考慮裁撤或重組行政會議,以節省行政資源和提升施政效率?


答覆:

主席:

  首先我要指出,行政會議的事宜,是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以及其轄下的行政會議秘書處負責。我本人亦是行政會議成員之一。就黃議員提出的問題,我代表行政長官辦公室答覆如下:

(一)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六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訂附屬法例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作為行政長官的智囊和顧問,行政會議成員須遵守「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的原則。就提交行政會議討論和決定的議題,行政會議成員均有責任對議程和討論內容保密,並對行政會議的決定集體負責和持守維護。

  行政會議成員均是對香港有承擔、具才能和富經驗的人士,在社會上擔當其他不同的職分和責任。在不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原則的前提下,行政會議成員跟所有市民一樣有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

(二)正如前述,只要不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原則,行政會議成員跟所有市民一樣有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如果個別成員違反這些原則,行政長官會決定如何處理。行政長官可視乎情況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勸喻、警告、公開譴責、免除成員的職務或採取法律行動。

(三)行政會議是《基本法》所訂明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層機構。其角色、組成、權力和職責均在《基本法》中清晰述明,具憲法上的地位,自回歸以來一直發揮應有作用。《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政府不會改變行政會議的角色、組成、權力和職責。

  多謝主席。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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