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學生服務車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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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學生家長向本人指出,學校私家小巴(俗稱「保姆車」)超載問題嚴重,並對現行法例下,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每三名三歲或以上而身高不超過1.3米的學童可算作兩名乘客的規定(「規定」)表達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保姆車超載的投訴;政府如何處理該等投訴,以及有否加強執法和修訂相關法例,以作改善;此外,學童在乘搭保姆車期間受傷的意外數字為何;

(二)有否評估目前保姆車數目是否不足以應付市場需求,以致保姆車服務短缺;若評估結果顯示有此情況,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檢討保姆車服務短缺加上上述規定,有否導致保姆車普遍超載;如有檢討,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檢討;

(三)鑑於有教育機構要求學生家長簽署「介紹保姆車服務同意書」,當中訂明為遵從運輸署「指引」,校巴公司可能安排學生與同伴共用一個座位(即二人用一座位),當局有否評估該做法是否不符合規定;如有,評估的結果為何,以及如何跟進;如否,可否立即跟進;及

(四)有否研究將保姆車從上述規定所適用的車輛類別中剔除,以規限保姆車必須按一學童一座位方式營運;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有何政策及措施,確保以三名學童算作兩名乘客方式運載學童的保姆車,必須依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第73(1AA)條的規定,裝設高椅背、較緊貼小童體形及更有效吸收撞擊力的座椅,為乘搭保姆車的學童提供適切保護?

答覆:

主席:

  一直以來,運輸署非常關注學生服務車輛的運作情況,以確保學童在往返學校途中的安全。為監察學生服務車輛的表現,運輸署會主動派員前往各區學校,對這些提供學生服務的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實地視查,察看有否不依據客運營業證的情況,例如非法改裝、超載、未有提供隨車保母等。同時,該署亦會與警方保持聯繫,協調巡察工作。

  另一方面,若接獲投訴個案,運輸署會根據個案的資料,派員前往有關地點,實地巡查有關服務的營運情況及安排。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在視查過程中或調查後,發現學生服務車輛有違法或違反客運營業證條件的情況,運輸署會按法例跟進。

  此外,就學生服務的運作,運輸署一直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定期舉行會議,向業界傳達安全信息。該署亦在學年開始前向各教育機構及學生服務營辦商發出信函、資料摘要和指引,提醒他們在提供和使用有關服務時應注意的事項,包括學童在車上的安全守則、司機和保母應注意的事項、車輛應有的設施和服務批註等,而有關資料亦會上載教育局網站,以廣宣傳。

  就問題的四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運輸署於過去三年共接獲九宗有關學校私家小巴(俗稱「保姆車」)超載的投訴--在二○一○年接獲一宗,在二○一一年接獲四宗及在二○一二年(截至九月三十日)接獲四宗。其中於二○一○年及二○一一年共接獲的五宗投訴已完成調查,當中四宗並無發現超載情況,餘下一宗投訴經運輸署進行研訊後證實投訴成立,並由運輸署署長決定暫時吊銷該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名下兩輛學校私家小巴的客運營業證一個月,有關罰則經已實施。至於在本學年開課後接獲的四宗投訴,有關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根據現行法例,涉及非法改裝、超載的行為可被處罰款$10,000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違反客運營業證的條件,經研訊後運輸署署長可以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有關持證人的客運營業證。我們認為現時的罰則經已有足夠阻嚇力。

  過去三年,學校私家小巴在接載學童往返學校途中發生涉及學童受傷的交通意外的數字如下─

年份  交通意外宗數  受傷學童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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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5        17
2011    8        32
2012    7        25
(截至九月三十日)

  這些意外均為輕微的交通意外,而所有有關學童只是輕微受傷。

(二)在現行規管架構下,學校私家小巴的營辦商可因應需求及其經營狀況,申請增加或調整其車輛數目。營辦商只須向運輸署提出申請,車輛安全一經確定符合規定便可提供服務。換言之,政府是按自由市場的供求情況作出配合。運輸署的資料亦顯示,學校私家小巴數目已由二○一一年底的1,259部增至目前的1,457部。由此可見,現有制度已有足夠的靈活性配合市場供求,滿足需要。

  根據運輸署日常巡察所得,學校私家小巴超載的情況並不普遍;而若有超載個案,政府當局定當依法嚴加處理。

(三)我們曾經收過家長對於有學生服務車輛營辦商建議「二人用一座位」的關注,已向投訴人清晰解釋了這個安排並不符合有關的學童乘搭學生服務車輛的安全指引及《道路交通(交通控制)規例》(「《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53(1)條文的規定,即法例所容許的彈性計算方法「三名身高均不超過1.3米的三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算作兩個成人」。運輸署已發信提醒學生服務車輛營辦商有關的法例要求,包括澄清上述的錯誤理解。

  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監察學生服務車輛的運作,以確保符合相關法例及保障乘車學童的安全。

(四)目前《規例》第53(1)條容許所有車輛在計算載客數量時,三名身高均不超過1.3米的三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算作兩個成人,這套彈性計算方法適用於所有車輛,包括用作提供學生服務的車輛。此外,《規例》第53(2)條也有規定,司機在運用有關法例運載乘客時,必須確定乘客是坐在一個構造適當並固定於該車輛車身的座位上。一般而言,兒童身形較成人細小,原設計供兩名成人乘坐的座椅可以供三名兒童乘坐。

  有關法例並非香港獨有,最少有十個海外地區也有採用類似的法例,包括英國、愛爾蘭、澳洲、美國及新加坡等。例如:英國指明三名十四歲以下兒童可作兩個成人計算;澳洲(除了澳洲首都領地)容許三名十二歲或以下的兒童在學生服務巴士上可計算為兩個成人。至於香港,有關法例適用於身高不超過1.3米的兒童,根據壎芵p供社區診所使用的兒童成長圖表,香港的兒童普遍在約十一歲時,其身高已超越1.3米。由此可見,香港所採用的法例跟上述海外地區相比,大致相若或更為嚴謹。

  現時,任何於二○○九年五月一日或之後新登記的學生服務車輛,均須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內所訂明對乘客座位的要求,包括提供保護式座椅及約束屏障。在執行方面,運輸署會為每輛新的學生服務車輛進行車輛檢驗,確保符合該規例的規定,才容許學生服務車輛註冊及登記。而所有學生服務車輛每年亦須通過車輛檢驗,確定並無違反有關保護式座椅及約束屏障的規定,才可以獲得續牌。

  我們認為,現時相關的法例和措施已經足夠保障乘車學童的安全,並無必要將學生服務車輛(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從「三名兒童算作兩名乘客」相關的《規例》中剔除。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