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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的主要立法修訂展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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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就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而需要對《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提出的主要立法修訂,展開為期三個月的諮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成立保監局以取代現有的政府部門保險業監理處,與金融監管機構在財政和運作上都獨立於政府的國際做法看齊。」

  陳家強說︰「在上一次諮詢期間,公眾普遍支持成立保監局的建議。政府在二○一一年六月發表了諮詢總結和成立保監局的詳細建議。」

  「政府參考了保險公司、自律規管機構及保險中介人團體的意見,擬訂了主要立法修訂。主要立法修訂綜合了在二○一一年發表的詳細建議及再三研究業界意見的成果。」

  他補充說:「今日展開的諮詢,是香港保險業的規管架構與時並進及引進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的另一里程碑。這項進程可促進保險業穩健發展,並為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的保障。」

  「我們期待收到主要立法修訂的意見。視乎立法會及公眾意見,我們的目標是在二○一三年向立法會提交《保險公司條例》修訂草案,並在二○一五年成立保監局。」

  諮詢文件臚列的主要立法修訂,涵蓋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保監局的規管權力;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的規管安排;上訴機制及制衡;財政機制;以及保險中介人的過渡安排。

  就保監局的管治架構,政府建議以法人團體的形式成立保監局。保監局董事局主要由非執行董事組成,他們來自社會上不同界別,包括具備保險業知識的界別及其他專業界別。為增強保監局的獨立性,政府不會尋求委任其代表為保監局董事會的成員。政府亦建議設立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分別就人壽保險業及非人壽保險業的事宜,向保監局董事局提供意見及作出建議。

  有關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政府建議立法修訂以訂明保險中介活動為「受規管活動」。只有獲保監局發出牌照的人士可進行「受規管活動」。《保險公司條例》將會訂明作為五類保險中介人牌照持有人的資格規定。五類持牌人為持牌保險代理商、持牌個人保險代理人、持牌業務代表(代理)、持牌保險經紀公司以及持牌業務代表(經紀)。申領保險中介人牌照的資格規定,是以三間自律規管機構現行批准註冊的資格規定為藍本。此外,政府建議每家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持牌保險代理商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均須委任負責人員推行內部管控制度及程序,以使有關人士遵從相關的法定操守規定。

  關於操守規管,政府建議在《保險公司條例》闡明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要求的一般原則,包括處理事務時須誠實及公平、應有的謹慎及盡責程度以及有需要披露所掌握的資料。違犯操守規定,保監局可採取紀律懲處,包括譴責、罰款、暫時撤銷或吊銷牌照。

  至於規管權力,保監局會獲賦予巡查、調查及施加紀律懲處的權力,以規管獲授權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為保障消費者,政府建議賦權予保監局在紀律聆訊未有決定前,若保監局認為基於保單持有人或公眾的利益而有需要行動時,可暫時禁止保險中介人或負責人員在指定時間內進行受規管活動。此權力是及時制止失當行為的措施,以阻止保險中介人或負責人員繼續作出損害他人的行為。

  就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的規管安排,政府建議賦權保監局,在獲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後,可把指定的職能轉授予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以有效地規管銀行保險中介活動。保監局可向金管局轉授一般巡查、調查和以上所述的暫時禁止中介人進行活動的權力。保監局和金管局會透過簽訂諒解備忘錄、聯絡會議、互相借調員工及聯合巡查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等措施,以確保規管一致性。

  有關上訴機制及制衡,政府建議設立一個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以處理就保監局(或金管局就銀行保險中介人活動)的規管決定(包括紀律懲處決定)提出的上訴。可由審裁處覆核的規管決定將會載列在《保險公司條例》的一個附表內。此外,保監局須將每年的預算和機構計劃提交財政司司長審批及須向立法會提交年報。一個獨立的程序覆檢委員會將會覆檢有關規管機構運用規管權力的程序。保監局的運作亦受法定機構,如申訴專員公署和廉政公署監察。

  在財政安排上,保監局應自負盈虧,其收入將來自牌照費、向保險業公司及持牌人收取的服務費用及從所有保單的保費中收取0.1%的徵費。政府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規例訂明費用水平及藉命令指明徵費水平。正如在上一次諮詢時建議有關規例和命令為附屬法例,須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在保監局成立的首五年,保險中介人的牌照費將被豁免。再者,政府建議在《保險公司條例》訂明保監局會在儲備扣除折舊及所有準備金後,達至相等於24個月營運開支的水平,便須檢討徵費水平。

  在過渡安排上,政府建議立法修訂加入推定條文,規定在法定發牌制度實施後的三年內,現時已向自律規管機構有效註冊的保險中介人及其負責人員,會被當作為已獲保監局簽發牌照。政府在諮詢文件內,亦列出處理過渡期間事宜(例如保監局成立時,自律規管機構仍未完成處理的投訴及紀律個案)的取向。政府會繼續與業界商討過渡時期安排的細節。

  諮詢文件可在(網址: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
iiakeylegislative.htm)下載,公眾和業界人士可在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將意見書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特別職務組;或傳真:2527 0292或電郵iia_consultation@fstb.gov.hk。



2012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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