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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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間公司今日(十月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二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今年三月巡查深水�鶖菄L街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內一無牌處所的房間。因此,負責管理該處所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而身為該持牌旅館持牌人的公司則被控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經營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21(3)(b)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完

2012年10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