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自由貿易協定》即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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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九月二十八日)宣布,香港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聯盟國家),即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協定》)即將生效。《協定》涉及香港與冰島、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的部分,將於二○一二年十月一日生效。而涉及香港和挪威的部分,將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協定》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簽訂,是香港與歐洲經濟體系訂立的首份自由貿易協定,涵蓋的範疇包括服務和貨物貿易、投資以及其他與貿易相關的事宜,如保護知識產權等。

  根據《協定》,聯盟國家將會取消對香港所有原產的工業貨品、魚類和若干水產的進口關稅。香港原產的加工農產品在進口聯盟國家時,亦享有關稅優惠。

  服務貿易方面,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在聯盟國家巿場的廣泛服務界別中,將享有更佳的商機、具法律保障的市場准入及非歧視性的待遇。《協定》所涵蓋的界別包括香港具有傳統優勢的行業,如電訊服務、金融服務、物流服務(包括海運服務)、視聽服務和各種專業及商業服務;同時也包括不少被確定在香港具進一步發展潛力的範疇,即教育、環保、醫療、創新科技、文化及創意,和檢測及認證服務。

  在市場准入方面,聯盟國家市場內的多個服務界別,將不會在外來資金、服務提供者或服務業務的數量、服務交易價值、僱員人數、法律實體類別或聯營規定上設任何形式的限制。至於某些服務界別因應監管或其他理由而需要設置上述規限,其有關規限將不會超出《協定》所同意的限制水平。在相類似的情況下,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所獲的待遇將不下於聯盟國家或其他經濟體系的同業。

  為便利商務人員流動,在不影響合理的出入境管制的情況下,香港的商務旅客、企業內部調動的人員、安裝或維修人員、合約服務提供者及獨立專業人士,可按個別聯盟國家的承諾,獲准臨時進入相關的聯盟國家。

  為促進雙邊投資流動及相關經濟活動,《協定》的投資章節為非服務行業的投資者提供國民待遇方面的法律保障,便利他們在聯盟國家的臨時入境和逗留,並給予他們在資金流通和其他方面的保障。有關條文與《協定》內的服務貿易條文相配合。

  如欲取得《協定》下出口香港貨物往聯盟國家的優惠關稅待遇,香港出口商須符合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和相關規定,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發出的貿易通告: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2/as032012.html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2/as042012.html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2/as052012.html 

  有關《協定》的全文及詳細資料,可瀏覽工業貿易署網頁: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hkefta/index.html。



2012年9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